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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父母生前遗嘱将房屋给部分子女,父亲去世后母亲能否反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9-2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秦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继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A号房产;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父亲秦某刚、母亲郭某育有4个子女,长女秦某兰、次女秦某杰、三女秦某芳,子秦某峰秦某刚2018年去世。位于北京市房山区A号(以下简称A号)留有房产一处,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原、被告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为此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郭某辩称:秦某杰常年照顾我,对家贡献最大,最忠实孝顺。A号院房产是我们夫妻共同建造的,应当归秦某杰所有,同意秦某杰的诉讼请求。

秦某兰辩称:A号院房产系父母财产,要求继承相应份额。另外,位于北京市房山区B号(以下简称B号)院是父母继承的祖宅1994年村委会在祖宅旁边又批准给我一块宅基地,我在获批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因为父母答应我婚住在B号院,故B号院应归我所有。现B号院原有房屋已被拆除并重新翻建,损害了我的权益,对此保留意见。

秦某芳辩称:就本案放弃继承权和相应遗产份额。

秦某峰辩称:A号院内现有8间房屋中的北房4间系父母建造,东、西配房各2间由我出资建造,故该宅院内的东、西配房归我所有。父母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B号院和A号院内房产由秦某峰继承,故秦某杰无权继承A号院内的房产。父母让我拆除了B号院内的原有8间房屋,我们夫妻于2018年出资28万元重新翻建了房屋,父母和姐姐没有出钱,故B号院现有房产应属于秦某峰夫妻所有。另外,郭某2018年10月患有脑部疾病,可能影响判断,请法院核实郭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查明

秦某刚郭某系夫妻关系并婚育4个子女,分别为长女秦某兰、次女秦某杰、三女秦某芳,子秦某峰秦某刚2018年5月22日死亡,秦某刚的父母均先于秦某刚死亡。

关于案涉A号院的房产现状和权属问题。该宅院内现有砖木结构房屋计8间;房屋格局为:北房4间,东、西配房各2间。现郭某秦某峰对该宅院内的房屋权属存在争议。郭某明确其夫妻于1987年建造完北房,紧随其后建造了东西配房。秦某兰秦某杰秦某芳对父母在A号院建房立宅的陈述予以认可。秦某峰认可北房4间系父母所建,提出于1989年建造西房2间,于1997年建造东房2间,并提供了高某的出庭证言加以证实。

扬某和孙×的见证下,秦某刚郭某2017年以承诺书的形式为秦某峰立下字据。该承诺书载明:现B号院老房拆掉,叫儿子(秦某峰)盖新房;以后B号院和A号院房屋由秦某峰继承,与三个女儿无关。秦某峰基于父母出具的承诺书于2018年初拆除B号院内原有8间房屋并翻建成砖混结构房屋5间。翻建房屋后,秦某峰一家人从A号院搬至B号院居住至今。

庭审中,秦某杰主张要求法定继承A号院内房产。郭某表示A号院的8间房屋由其与秦某杰二人平均分配。秦某兰要求平均分配A号院房产。秦某芳放弃案涉遗产继承权。秦某峰提出A号院内北房4间中的一半房产为秦某刚遗产,依据承诺书可由其继承;另一半房产为郭某所有,秦某杰无权继承郭某的财产份额。

另,郭某秦某兰秦某峰对案涉B号院房产权属存在争议。郭某表示B号院房产系其夫妻继承父辈的遗产,且其夫妻已然翻建,翻建后由秦某峰居住。秦某兰提出起先父母答应由其居住并归其所有,且此后在父母继承的祖宅旁其又申请了一块宅基地。秦某峰表明,其于2018年出资翻建了B号院房屋,翻建后的房屋归其所有。

再有,秦某兰提出对B号院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另行起诉了郭某,要求郭某赔偿拆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B号房屋的损失。

 

裁判结果

驳回秦某杰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对秦某杰要求法定继承的A号院房产权属存在争议,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对该宅院房产权属做如下分析和认定:郭某主张其夫妻二人在该宅院内建造北房,而后建造的东、西配房,对此秦某兰秦某杰秦某芳均予确认。秦某峰认可北房系父母所建,并主张东、西配房系其个人建造,1989年建造的西房,1997年建造了东房。而1989年秦某峰年仅14岁,尚未成年,1997年秦某峰时年22岁虽已成年,根据高某的出庭证言提到盖东房时是秦某刚找的他,结合承诺书中处分A号院房产由秦某峰继承时其已接受父母对争议房产的处分而未提出异议的事实,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东西配房系其建造的情况下,秦某峰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故法院认定A号院现有8间房屋系秦某刚郭某的共同财产。

关于案涉承诺书的性质及效力。承诺书载明的内容分为两个段落,前一段落内容为授权秦某峰拆除B号院内原有8间房屋并进行翻建,根据字面理解该内容具有赠与性质;后一段内容为B号院和A号院的房屋均由秦某峰继承,该内容具有遗嘱性质。现郭某作出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意思表示,要求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分配给秦某杰,视为对此前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对此法院予以确认。秦某刚所立遗嘱内容依然有效。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现析出A号院内8间房屋中的一半房屋作为秦某刚遗产进行继承,另一半房屋为郭某个人财产。秦某峰未依据承诺书要求继承A号院应得财产。故秦某杰要求法定继承A号院内现有房产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郭某提出将个人财产分配给秦某杰,本案不做处理,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

郭某在庭审中言清语利,能够独立正确表达个人观点和应对法庭的提问。秦某峰质疑郭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未提供证据证实且未就该问题提出独立请求,在秦某兰秦某杰秦某芳认同郭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法院视为郭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郭某在本案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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