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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父母遗产房屋,因部分子女与老人共同居住,法院判决多分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9-0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被继承人林某位于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由原告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要求该房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评估价格50%的折价款;如果法院不能按照原告主张的份额判决继承,我方按照判决的份额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与被继承人林某系母女关系,原告和被告是姐妹关系。林某2020年因病在北京市西城区去世,原告父亲已于2010年去世。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有房产需要依法继承。林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希望与被告将母亲遗产按照各自一半的方式分割清楚,被告一直拖延,原、被告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霞辩称,原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及继承人范围属实。被继承人的父母均于被继承人之前去世。认可位于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我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要求继承遗产的95%。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林某与其夫周先生婚后生育二女,即原告周某旭、被告周某霞周先生2010年死亡,林某2020年死亡。林某周先生婚内共同所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一套,2001年10月9日,该房登记在林某名下。经原告申请,对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房地产估价结果为:评估总价660.92万元。

被告提交户口簿记载其未婚。被告提交《居住证明》一份,被告证明其未婚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被告提交《证明》一份,内容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用以证明其工作状况,提示其将来生活困难。原告不认可被告今后生活困难,被告并非没有工作能力。

被告提交病历材料、购物票据、生活消费票据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为父母垫付费用、购买物品、陪同父母就医,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原告不予认可;原、被告均为父母垫付过费用,双方共同陪同父母看病,双方均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大部分时间生活可以自理且有独立经济来源。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归原告周某旭所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周某旭给付被告周某霞房屋折价款396552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系林某周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人生前均未留遗嘱,故该房应由其二人合法继承人,即原、被告依法继承。根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一直未婚,多年来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至二人先后去世,对被继承人履行了照顾义务,给予了老人更多的精神抚慰与情感关怀,被告具备依法适当多分遗产的条件,故判令被告可以适当多分遗产,并酌定原告继承诉争房屋40%的份额,被告继承诉争房屋60%的份额。原告要求诉争房屋在本案中进行析产分割,合法有据,且有利于减少诉累,被告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也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故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原告根据房屋评估价值支付被告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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