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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对房屋立下自书遗嘱,其上母亲签字不能确定是本人,法院如何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9-0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所有权的四分之一;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原告父亲赵某刚去世,原告赵某文与祖父赵某亮、祖母孙某达成一致,祖父母放弃对原告父亲的遗产继承权,由原告赵某文代父亲赵某刚承担赡养祖父母的义务。后祖母孙某2016年去世,祖父赵某亮2020年4月去世。祖父母的遗产主要为其生前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祖父赵某亮名下。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遗产应由赵某杰赵某聪赵某霞及原告共同继承。但祖父赵某亮去世后,被告赵某聪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赵某亮死亡证明等证件据为己有,并想方设法要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按照规定,原告赵某文对案涉房屋享有法定的代位继承权,应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的所有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被侵害,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聪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赵某亮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属于赵某亮的遗产份额,应当全部由我方继承,属于孙某的份额,应依法分割。2012年12月9日赵某亮自书遗嘱,明确载明今后生活由我方一家照顾,名下财产由我方一家继承;2019年11月1日赵某亮自书遗嘱,载明自愿立遗嘱将涉案房屋属其部分留给我方;赵某亮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赵某亮对遗产处置的意思表示应得到尊重,我方有权取得全部遗产,涉案房屋中赵某亮的份额应全部归我方继承。

我方对父母细心照顾,给父母养老送终,生前明确表示和我方一起居住,我方尽到赡养义务,在分割母亲遗产时应多分。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原告父亲赵某刚2011年10月去世,被继承人于2016年和2020年去世,赵某刚未尽赡养义务,分割孙某遗产时应少分或不分。涉案房屋是为了解决老人住房。我方在2001年购买了西城区二号房屋,装修购买家具,花费大量费用,2010年房屋折价退给宣武区政府,购买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中有我方贡献,说明我方尽到全部的赡养义务。

被告赵某霞辩称,我父亲生前和我聊的比较多,权衡轻重后立了遗嘱,念及赵某刚是长子,同意将母亲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我父亲的份额应按照父亲的遗嘱处理,由赵某聪继承,这也是我父亲的意思。赵某刚也尽了赡养义务,因此母亲的份额按法定继承,父亲的份额按遗嘱处理。之前一家商量说将涉案房屋给赵某聪,我和赵某杰都同意,就是原告提出要四分之一,才没有商量成。

被告赵某杰辩称,客观地说,我们四个家庭在父母生前都不同程度地尽了孝道。

 

法院查明

赵某亮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赵某刚赵某杰赵某聪赵某霞孙某2016年3月去世,赵某亮2020年4月去世。赵某刚2011年10月去世,赵某文赵某刚之子。庭审中,赵某文赵某杰赵某聪赵某霞均陈述赵某亮孙某父母在其去世前已去世。

2009年3月9日,北京T公司(卖方)与赵某亮(买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赵某亮购买丰台区一号房屋2011年11月29日,该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登记房屋所有权人:赵某亮(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庭审中,赵某聪出示《遗嘱》,载明:“我和老伴名下财产全部归赵某聪一家继承,空口无凭立字为证。赵某亮、老伴孙某2012年12月9号”。赵某聪表示该遗嘱内容是赵某亮写的,赵某亮签字由其本人书写,孙某的签字不清楚是谁写的。

赵某文表示该遗嘱真实性无法确认,不知道是否是赵某亮签字,遗嘱形成过程存疑,应由赵某聪提交证据证明形成过程,从内容上看,老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是否有书写能力无法确认,遗嘱上是否是赵某亮孙某本人签字也无法确认,该遗嘱不能作为分割遗产的证据。赵某霞表示对该遗嘱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其经常去看望父母,赵某亮的字是其写的,孙某不识字,2008年就老年痴呆了,孙某的签字感觉不是其本人写的,赵某亮可能觉得替孙某签就可以。赵某杰表示不清楚。

同时,赵某聪出示《自立遗嘱》,载明:“立字人赵某亮自愿立嘱如下:如有一天我不在了,我将丰台区一号的房产中属于我的部分全部留给儿子赵某聪,无论生前世后。以上遗嘱是我真实所愿。立嘱人赵某亮2019年11月1日”。赵某霞对上述遗嘱真实性认可。赵某文表示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赵某聪没有证据证明取得的过程以及遗嘱形成过程,遗嘱产生是在赵某亮去世前三四个月,当时赵某亮90岁高龄,2012年时已经生活基本不能自理,2019年时其已经缺乏遗嘱能力;遗嘱中很多字存在错误,撰写不流畅,进一步说明老人没有遗嘱能力。赵某杰表示不清楚。经本院释明,赵某文申请对该《自立遗嘱》是否为赵某亮本人笔迹、形成时间与落款处时间是否为同一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后撤回鉴定申请。

关于该《自立遗嘱》的形成过程,赵某聪表示是赵某亮临终前赵某霞给他的。赵某霞表示2019年10月我们家庭会上,赵某文指出要涉案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我将这件事跟父亲赵某亮说了,赵某亮就说写一个遗嘱,在家里写的,写好之后给我,让我给赵某聪赵某亮去世前我把遗嘱给了赵某聪,没有跟其他人说。赵某聪赵某霞赵某杰均表示该《自立遗嘱》制作时其不在场,赵某文表示不清楚。

关于赵某亮孙某的居住情况,双方均认可2012年到赵某聪家在顺义住,生活了一年左右,2013年回到涉案房屋自行居住。孙某去世后赵某亮在涉案房屋住。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为赵某亮孙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认可孙某未留有遗嘱。双方均同意以涉案房屋由赵某聪继承,向赵某文赵某霞赵某杰支付折价款的方式分割房屋,并均认可涉案房屋的现值为3900000元。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某亮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赵某聪继承,赵某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赵某文折价款390000元,支付赵某霞折价款390000元,支付赵某杰折价款390000元,赵某文赵某霞赵某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赵某聪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当庭陈述,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赵某亮孙某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2年12月9日《遗嘱》中孙某的签字不清楚是谁所签,故该《遗嘱》处理孙某财产部分无效。赵某亮2019年11月1日所立的《自立遗嘱》符合上述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合法有效。赵某文不认可该《自立遗嘱》真实性,经法院释明未对该《自立遗嘱》进行鉴定,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双方均认可孙某未留有遗嘱,故对于孙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庭审中双方陈述孙某父母已于其去世前去世,赵某刚先于孙某去世,赵某文赵某刚之子。故孙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赵某亮赵某文赵某杰赵某聪赵某霞赵某亮在生前订立《自立遗嘱》,载明其对涉案房屋的财产份额由赵某聪继承。现赵某文赵某杰赵某聪赵某霞均认可采取涉案房屋由赵某聪继承,支付赵某文赵某霞赵某杰折价款的方式予以分割涉案房屋,且双方对于涉案房屋的现值已达成一致,故法院将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后确定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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