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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母亲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老人房屋为其借名买房,其他子女起诉分割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8-1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要求房屋归陈某杰所有,陈某杰按照房屋现价值向陈某辉陈某聪各支付房屋1/3份额的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陈某杰陈某辉陈某聪均系被继承人陈母之婚生子女,陈母早年离异,独自抚养三名子女成人。2020年7月17日陈母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涉诉房屋系陈母个人财产,登记在陈母名下,陈母去世后应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陈某辉辩称,同意陈某杰的诉讼请求。

陈某聪辩称,不同意陈某杰的诉讼请求。涉诉房屋系陈某聪购买并实际居住。当时陈母单位有购房指标,但陈母陈某杰陈某辉均无购房意向,因此陈母陈某杰陈某辉陈某聪协商一致,由陈某聪出资购买涉诉房屋,该房屋归陈某聪所有。

但因涉诉房屋系陈母单位的福利房,只能以陈母的名义购买,并登记在陈母名下。因此,陈某聪陈母之间就涉诉房屋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涉诉房屋并非陈母的遗产。如果未能支持有关借名买房的主张,需要按照继承处理的,则主张涉诉房屋归陈某聪所有,同意向陈某杰陈某辉支付折价款,折价款的具体金额由法院依法认定。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陈母2020年去世,陈某杰陈某辉陈某聪陈母之子女。根据陈母户口本中变动日期为2010年离婚。经询,陈某杰陈某辉陈某聪均表示陈母未再婚,且其父母亦先于其去世。

2018年北京市东城区某单位作为卖方(甲方),陈母作为买方(乙方),双方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涉诉房屋出售给乙方,总售价160447.5元,其中乙方所付房价为152052元;乙方交款日期为1996年1月21日,甲方交房时间为1996年2月18日。2018年6月26日,涉诉房屋转移登记至陈母名下,房屋现由陈某聪居住使用。

经询,各方均表示陈母生前主要居住在涉诉房屋内与陈某聪共同生活,2017年10月左右,陈某聪因生病无法继续照顾陈母,故陈某杰陈某辉陈母接走生活。关于继承份额,陈某杰主张三人应当均等,陈某辉主张应对陈某聪适当多分,陈某聪主张其应继承99%的房屋份额。

关于涉诉房屋现价值,陈某杰陈某辉主张为5000000元,陈某聪表示不清楚。经释明,各方均不申请房屋现价值评估。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陈某聪继承,归被告陈某聪所有;

二、被告陈某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杰、被告陈某辉各支付房屋折价款1363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涉诉房屋系陈母个人财产,陈母去世后应作为其遗产由陈某杰陈某辉陈某聪继承。陈某聪虽辩称其与陈母之间为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赡养情况,法院陈某聪适当多分,由其继承42%的房屋份额,由陈某杰陈某辉各继承29%的房屋份额。

陈某杰陈某聪均主张涉诉房屋归己方所有并向对方支付折价款,考虑到房屋一直由陈某聪居住,且其继承份额较多,故法院认为房屋以归陈某聪所有为宜,但陈某聪应向陈某杰陈某辉支付房屋折价款。关于折价款的具体金额,因各方未能就房屋现价值协商一致且均不申请评估,故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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