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产合同律师——房屋网签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签署合同能否撤销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8-01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孙某霞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行为;二、孙某霞郭某辉立即将涉案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孙某霞名下。

事实和理由:2018年底,陈某鹏孙某霞以居间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朝阳法院。2020年6月29日,朝阳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孙某霞陈某鹏返还700万元。但孙某霞拒不履行债务,陈某鹏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到2020年12月22日仅执行到6763.6元,尚欠6993263.4元本金、69825元利息未能执行。在前述居间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陈某鹏获悉孙某霞拥有涉案房屋一套。

2020年7月16日,陈某鹏签收法院保全裁定时才知晓涉案房产已被孙某霞转移。经查询,孙某霞48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郭某辉孙某霞为逃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导致其名下没有财产,对陈某鹏的债权造成损害,且受让人郭某辉知道该情形。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孙某霞辩称:不同意陈某鹏的诉讼请求,陈某鹏的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郭某辉辩称:不同意陈某鹏的诉讼请求。郭某辉作为买房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诉讼地位应当是第三人。陈某鹏孙某霞没有签订居间合同,二人之间的诉讼有可能是虚假诉讼。陈某鹏没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郭某辉孙某霞购买房屋不是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查明

一、陈某鹏孙某霞的债权情况。

2019年,本院受理陈某鹏孙某霞、北京S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本院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陈某鹏孙某霞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于2018年12月3日起解除;2.孙某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鹏返还700万元;3.驳回陈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0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某鹏申请执行该判决。2020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询,孙某霞认可与陈某鹏存在上述判决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孙某霞郭某辉就买卖涉案房屋签订合同的情况。

审理中,陈某鹏提交了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孙某霞郭某辉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该合同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11日,约定:郭某辉孙某霞购买涉案房屋一套,房屋成交价格为480万元。陈某鹏以上述合同为依据,主张孙某霞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涉案房屋,损害其对孙某霞的债权。孙某霞郭某辉认可上述合同的真实性,但称该合同系网签合同,为减少税款故将真实的成交价格写为480万元,房屋实际售价应为1500万元。

对于买卖涉案房屋的过程,孙某霞称:孙某霞2018年9月开始委托北京D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将涉案房屋挂牌出售,后通过D公司得知郭某辉的购房需求,并在该公司中介下与郭某辉签订了购房合同。郭某辉称:2019年郭某辉因妻子怀孕想换一个大点的房子,在D公司发现孙某霞的购房信息,通过D公司人员高某实地看过两次房,谈好价格后,由D公司做成了购房的各种手续。

对于上述陈述,孙某霞郭某辉提交了《北京D公司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该合同载明,涉案房屋成交价为480万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等作价为1020万元,付款方式见补充协议,郭某辉孙某霞支付定金100万元。5.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的《补充协议》,约定: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1500万元;……

审理中,郭某辉申请证人高某出庭作证。高某出庭作证称:其为D公司的地产店经理;郭某辉曾找其买房,其带郭某辉看了几处房子,后来郭某辉看中了涉案房屋;2019年4月底和2019年5月7日,郭某辉实地看房;在其工作下,郭某辉孙某霞达成一致,签订了合同;房屋实际售价是1500万元,网签合同中的480万元是在符合税收规定的情况下做的,这样做的话,税费是最低的;……据其所知,郭某辉在买房之前不认识孙某霞

陈某鹏对上述《北京D公司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及证人证言均不认可。陈某鹏孙某霞郭某辉在房屋买卖之前即相识,可以提交涉案房屋2018年及2019年的物业费单据,单据显示交费人为郭某辉,由此可以证明孙某霞郭某辉早已相识。经查,陈某鹏提交的涉案房屋物业费单据交费起止日期分别为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和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0日,金额分别为9508.72元和9519.55元,收款日期为2019年3月8日和2020年5月11日,“姓名”均为郭某辉

郭某辉称其实际于2019年底交纳了2020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的系统不会显示两个业主的名字,故其与孙某霞在物业交割后,一个自然年之内的交费信息均显示郭某辉的名字。为此,郭某辉提交了涉案房屋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物业费单据,该单据所载“姓名”为于某孙某霞之配偶)。

三、孙某霞郭某辉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

2019年6月8月15日,郭某辉孙某霞支付全部房款

另外,陈某鹏称涉案房屋实际市场价格应当为16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鹏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陈某鹏孙某霞的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法院不持异议。陈某鹏虽以《网签合同》所载交易价格(480万元)证明孙某霞郭某辉的房屋买卖价格明显不合理,但孙某霞郭某辉提交了总售价为1500万元的合同,且双方按该合同进行了实际履行,D公司工作人员亦出庭证实双方实际交易情况,故法院认为孙某霞郭某辉提交的1500万元合同系真实的合同,《网签合同》所载明的交易价格并非真实房价。陈某鹏认为涉案房屋市场价为1600万余元,即使以此价格为对照,涉案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1500万元并非明显偏低。故陈某鹏主张的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