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买通州农村房住 28 年,诉确权,法院判房屋归买家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原告 1996 年花 5000 元买通州农村正房五间,付清房款、入住使用 28 年并翻建,此前法院已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因房屋未过户,起诉 “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原房主五位继承人未答辩缺席庭审,法院最终判决 “房屋归原告所有”!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农村房屋买卖中,买受人是本集体成员 + 合同有效 + 实际履行,物权已转移”,为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 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案情简介

房屋买卖与长期占有

陈强(原告,胜诉方)系北京市通州区A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6 年 5 月 30 日,陈强与同村村民林建国(已故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林建国将‘通州一号宅院’(通州区A某号院)内正房五间以 5000 元出售给陈强”,合同有中证人文军、林辉等 4 人见证,代笔人林涛签字。

签约当日,陈强一次性支付 5000 元购房款,林建国将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林建国)交付陈强。此后,陈强一直居住在 “通州一号宅院”,2024 年对院内正房五间进行翻建,期间无任何人提出异议。

合同有效确认与确权诉求

林建国及其妻子杨兰(已故)育有五子 / 女:林伟、林芳、林强、林丽、林敏(五被告,原房主继承人)。2020 年 9 月,陈强为明确合同效力,起诉五被告 “确认 1996 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通州法院作出 A 号民事判决书(2020 年 2 月 17 日),判决 “合同合法有效”,该判决已生效。

因 “通州一号宅院” 仍登记在林建国名下,未过户至陈强名下,2024 年陈强再次起诉,要求 “确认院内正房五间归自己所有”,五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

关键证据支撑

权属基础证据:1996 年《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有见证人、代笔人签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陈强持有),证明 “买卖关系真实,林建国曾是合法权利人”;

合同效力证据:通州法院 A 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 “1996 年买卖合同有效”,排除合同无效争议;

实际履行证据:陈强陈述 “1996 年付款后持续居住至今”,结合 2024 年房屋翻建事实,及同村村民证言(佐证其长期占有),证明 “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主体资格证据:陈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证明 “具备购买本村房屋的合法资格”。

(二)原告诉求与被告情况

原告陈强诉求

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 “通州一号宅院” 内正房五间归自己所有;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情况

林伟、林芳、林强、林丽、林敏(五被告,原房主继承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陈强 1996 年购买房屋时,已具备通州区A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 “农村房屋买卖需本集体成员” 的政策要求;

1996 年《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陈强支付 5000 元购房款,林建国交付房屋及土地使用证,陈强长期占有使用并翻建房屋;

通州法院 A 号生效判决已确认 “买卖合同有效”,五被告未对该判决提出异议,亦未举证 “合同履行存在瑕疵”;

林建国、杨兰已去世,五被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未提出 “对房屋享有继承权” 的抗辩,也无证据证明 “陈强存在违约或无权占有”。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同村房屋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1996 年买卖合同已生效且履行完毕,陈强是否有权主张房屋所有权?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本案核心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适用旧法),结合农村房屋买卖规则,从两方面突破争议:

陈强主体资格合法,符合农村房屋买卖政策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及农村房屋买卖的司法实践 “本集体成员之间买卖房屋有效”:

陈强是通州区A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6 年购买同村村民林建国的房屋,不违反 “集体土地房屋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 的禁止性规定,主体资格合法;

无证据证明陈强购买房屋后另行申请宅基地,未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进一步佐证买卖行为的合法性。

合同有效 + 实际履行,物权已转移,陈强有权确权

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及 “买卖合同有效且履行完毕,物权应归买受人” 的裁判规则:

生效判决已确认 1996 年买卖合同有效,排除 “合同无效导致物权无法转移” 的障碍;

陈强已履行付款义务(支付 5000 元),林建国已履行交付义务(房屋 + 土地使用证),陈强长期占有使用并翻建房屋,双方以实际行为完成物权变动的核心要件,物权已转移至陈强;

五被告作为继承人,未举证 “林建国生前对房屋有其他处分” 或 “陈强未履行合同”,亦未提出继承权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陈强的确权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 “通州一号宅院” 内正房五间归原告陈强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林伟、林芳、林强、林丽、林敏共同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受人:确权避坑 “四要点”

确认自身资格,留存成员证明

购买农村房屋前,需确认自己是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向村委会申请出具《成员证明》),避免因 “非本集体成员” 导致合同无效;若后续涉及确权,该证明是核心证据(如本案陈强的成员资格,是法院支持其诉求的基础)。

签订规范合同,保留完整履行证据

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 “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土地使用证移交”,由买卖双方、中证人、代笔人签字,注明日期;

付款时要求出卖人出具《收据》,备注 “XX 宅院购房款”,留存银行流水(若现金支付,需有见证人在场);

收房后保管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钥匙,留存居住证明(如水电费缴费记录、翻建合同、邻居证言),证明 “长期实际占有”。

及时确认合同效力,排除确权障碍

若出卖人去世或房屋涉及继承,建议先起诉 “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如本案陈强 2020 年确认合同效力),避免后续确权时因 “合同效力争议” 拖延;生效判决是确权的重要依据,可直接证明买卖关系的合法性。

房屋翻建需合规,留存审批 / 施工证据

若对房屋进行翻建,需向村委会申请并留存《翻建审批表》(如有)、施工合同、材料购买发票,证明 “翻建行为合法,进一步巩固对房屋的权益”(本案陈强的翻建事实,强化了其 “实际权利人” 的主张)。

(二)农村房屋出卖人 / 继承人:履约诚信,尊重既成事实

出卖人:按约交付房屋与证件,不事后反悔

签订买卖合同后,需及时交付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可因房价上涨、家庭成员反对等原因,否认买卖事实或拒绝配合确权;若去世,应提前告知继承人房屋已出售的事实,避免继承人不知情引发纠纷。

继承人:知晓房屋已出售,不滥用继承权

作为原房主继承人,若知晓房屋已出售且合同有效,应尊重 “买卖既成事实”,不可因 “未过户” 主张继承权;若对合同效力有异议,需在诉讼时效内(3 年)提交证据反驳,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如本案五被告缺席,未提出异议,法院支持原告确权)。

(三)核心提醒:农村房屋确权 “资格 + 合同 + 履行” 三要素缺一不可

本案中陈强胜诉的核心,在于 “本集体成员资格合法 + 买卖合同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 + 已付款、占有、翻建完成实际履行”;五被告败诉的关键,在于 “未答辩、无证据反驳,放弃权利主张”。这警示所有参与者:

✅ 买受人需重视 “资格审查 + 合同规范 + 证据留存”,确保买卖行为合法且可举证;

❌ 出卖人 / 继承人不可 “忽视农村房屋买卖规则,事后反悔或滥用权利”;

⚠️ 涉及农村房屋确权,建议提前咨询律师,明确 “主体资格、合同效力、履行证据” 是否完备,避免因 “证据不足” 或 “资格不符” 导致确权失败。

农村房屋承载着村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其买卖与确权需严格遵循法律及政策规定,唯有 “合法交易、诚信履约、留存证据”,才能减少纠纷,保障买受人的合法物权,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交易秩序。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