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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己方名下房屋亲属居住,后其起诉借名买房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7-27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系我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我和第三人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到我和第三人名下;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我和第三人系夫妻关系,我和被告系继父女关系。我和第三人于199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我和第三人开始和我的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后因家庭矛盾,我和第三人欲买房,因第三人已经退休,双方年龄较高,不符合申请按揭贷款的条件。为了减少购房压力,同时考虑到百年之后欲将购买的房屋留给被告继承,为减少过户的麻烦,商定用被告的名义购房。

2003年1月,我和第三人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购房款537235元。我和第三人共同出资支付了首付款117235元,余款42万元为贷款。此后,我和第三人以被告的名义在银行办理贷款并由我和第三人按月偿还贷款。2013年房屋贷款全部还清。购房时被告无经济收入,无购房需求。收房后,我和第三人装修了涉案房屋,之后房屋一直由我和第三人居住使用。多年的物业费、水电费亦由我支付。

2016年开始,第三人搬去和被告共同居住,我和第三人的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21年6月1日,第三人起诉我要求离婚,并主张涉案房屋为被告个人所有,与事实不符。综上,由于我和第三人的婚姻关系破裂,已经提起离婚诉讼,且被告否认涉案房屋为我和第三人共同之事实,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我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首先,我和原告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原告与第三人系再婚夫妻,双方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涉案房屋系我购买,原告与第三人再婚时我已经23岁,未形成抚养关系。第二,我有购买涉案房屋的经济能力,涉案房屋系我购买。我自从18岁高中毕业后就参加工作,且之后成立自己的工作室资金充足。由于我购买的涉案房屋是期房,尚不能注册公司,因业务扩展需要,我于2003年3月20日将注册地址变更至北京市朝阳区A号,为节约成本,我有购买住房作为居住及办公的意愿,自2002年开始到处看房,在朋友的介绍下,看涉案房屋,该房屋为商住两用房,且价格在可接受范围之内。

由于房源紧俏,我在2002年10月交定金时就挑选了涉案房屋,该房屋也能满足我的需求,且申请到内部价,我支付了10000元定金,房屋总价款为537235元,首付款117235元,剩余420000元房款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10年。由于我收入较高,还贷金额在我的承受范围内。我于2004年6月30日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涉案房屋的装修费用系由我支出,装修后兼具办公及居住功能。

我于2004年7月搬入居住,次卧作为工作室办公,2004年第一次交纳物业费就是以我工作室的名义交纳的。

第三,原告侵占我的房屋应当支付占用费。我因投资需要不但购买了涉案房屋,还投资多地购买多套房屋,2015第三人因无法忍受原告才搬过来和我共同居住,我考虑到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才容忍原告在涉案房屋中暂住,由于第三人已经起诉离婚,我本打算在双方离婚后在另行起诉腾房,但原告为霸占涉案房屋,起诉后又撤诉,再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以达到侵占我住房的目的。现我要求原告支付我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原告搬离涉案房屋。

第三人述称:我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涉案房屋系被告个人独自购买,与我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查明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被告系第三人与其前夫所生之女。

2002年11月30日,被告与北京W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W公司出售的涉案房屋,房屋价款536628元。被告为购买涉案房屋,于2003年1月与某银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签订了一份《私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为购买涉案房屋向某银行贷款420000元。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涉案房屋的贷款已经全部偿还,被告于2004年6月30日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涉案房屋交付后,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庭审中,原告称涉案房屋系其和第三人使用被告的名义购买的房屋,使用被告的名义购房系因为原告和第三人不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房屋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系由原告和第三人支付。被告对原告的该陈述不予认可,被告称涉案房屋系由被告全部出资购买,首付款和贷款均系被告支付。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自被告在贷款银行的存折以及某银行的存款回单,原告以此证明涉案房屋的贷款系由原告偿还,被告对上述存折和存款回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称其和第三人与被告就涉案房屋达成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且原告未就其与被告达成借名买房合意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虽原告提交的某银行的存折和存款回单可以证明原告曾就涉案房屋有过出资行为,但原告基于该出资行为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无相应的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对原告主张其和第三人与被告就涉案房屋达成借名买房合同的陈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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