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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母亲去世后父亲出售共同房屋并分割房款,部分子女反对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7-2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吴先生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因销售丰台区一号房屋的售房款3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吴某杰柳某兰系夫妻,育有二子,长子吴先生(原告),次子吴某涛吴某涛林某霞(被告)于200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一号房屋为吴某杰柳某兰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吴某杰名下。2014年7月13日,柳某兰去世。2016年,吴某杰与被告串通将一号房屋出售,吴某涛和被告分多次从吴某杰处取得售房款。根据法律规定,柳某兰去世后,其所占房产份额应由原告、吴某杰以及吴某涛继承;吴某涛亦已去世,其财产已由被告继承,故被告应退还除吴某涛继承部分之外的售房款。

 

被告辩称

林某霞辩称,涉案房屋为吴某杰主动出售,售房款148万元;当时房屋是我和吴某涛居住,吴某涛眼神不好,由我找的中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吴某杰柳某兰系夫妻,育有二子,分别为吴先生吴某涛吴某涛林某霞系夫妻。柳某兰2014年死亡;吴某涛2019年死亡,无子女;吴某杰2021年死亡。

一号房屋登记在吴某杰名下。2016年3月17日,吴某杰陈某平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某杰一号房屋转卖给陈某平,成交总价148万元。

本案审理中,吴先生对之主张,主要提交:1、吴某杰的记账本,显示吴某涛从我这里拿走卖房款如下:1、乙方付保证金10万元。2、2016年3月份转账(吴某涛10万元。3、2018年8月份林某霞拿现款2.5万元。4、吴某涛还欠款3万元。5、2016年11月8日给吴某涛转款10万元。6、2016年11月18日转给吴某涛10万元。7、2017年2月14日转给吴某涛20万元。8、2017年5月8日转给吴某涛1万元。9、2017年6月7日转给吴某涛2万元。10、2016年8月房屋交接时乙方付给吴某涛5800元。2018年4月20日吴某涛转账壹万元”;2、无名字条1张,上载“至2017.12.8共支取76万元人民币。落款署名吴某涛”。林某霞吴某杰的记账情况无异议不认可字条的真实性。

 

裁判结果

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一号房屋为吴某杰柳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的售房款148万元亦为二人共同共有。从吴某杰记账情况看,虽然可以体现先后“转、给”吴某涛67.58万元、林某霞2.5万元,但现无证据显示此行为违背了吴某杰的真实意愿;而且,即使无名字条为吴某涛书写,字条所载76万元亦未超过吴某杰在售房款中所占份额。据此认定,原告所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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