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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父母遗产房屋因部分继承人不配合,己方起诉确权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7-2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周某杰周某霖赵某鹏王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王某芝50%的份额由周某文继承,剩余50%份额归周某霖所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王某洁王某慧王某亮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某芝周某霖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一子,分别是周某文周某杰王某芝2017年因病去世。杨某霞王某贤分别为被继承人王某芝的母亲和父亲,杨某霞2008年去世,王某贤2020年去世,王某贤后于王某芝去世。杨某霞王某贤二人共育有长女王某芝、次女王某洁、三女王某莉、长子王某亮、四女王某慧、次子王某文

王某莉2018年去世,其与丈夫赵某阳育有二子赵某鑫赵某鹏赵某鑫2012年死亡,未婚无子女。王某芝生前留有一份遗嘱明确表明:将其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周某文继承。王某芝去世后,周某文多次要求王某洁王某慧王某亮协助办理相关继承手续未果。为了实现王某芝的遗愿,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亮辩称,我们对周某文继承遗嘱的订立并未参与,也非见证,对其后的办理继承不知情、不过问也不介入,也没有任何诉求。我们也不存在任何纠纷。继承诉讼时效为2年,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案件的有效诉讼时效为3年,现在周某文因为自己的过失,将遗嘱延误至今未能办理继承过户,却将我们诉为被告,属于无理滥诉。该遗嘱已经失去法律保护的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所诉。

王某慧辩称,与王某亮的答辩意见一致。

王某洁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杨某霞王某贤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六人,分别为长女王某芝、次女王某洁、三女王某莉、长子王某亮、四女王某慧、次子王某文王某芝周某霖1965年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分别为周某文周某杰王某莉赵某阳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分别为赵某鑫赵某鹏杨某霞2008年去世,赵某鑫2012年死亡(去世时未婚无子女)。

王某芝2014年取得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并取得了《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2017年11月19日,王某芝留有自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系其在头脑清醒的情况下交待如下事宜:我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的房产由我女儿周某文继承。王某芝在该遗嘱落款处签名并载明书写日期。后,王某芝2017年去世,王某莉2018年去世,王某贤2020年去世。

赵某鹏王某文周某杰周某霖分别于2021年8月23日、8月27日通过公证处作出声明,认可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王某芝周某霖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系王某芝的遗产,针对该遗产,王某芝生前无遗赠扶养协议,前述遗嘱将属于王某芝的份额由周某文继承,该遗嘱系王某芝生前自书,是唯一及最后一份遗嘱,是有效遗嘱,同意按照上述遗嘱执行。2021年11月17日,王某亮亦通过该公证处作出声明,内容与签署公证声明一致。

 

裁判结果

王某芝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50%的份额由周某文继承,归周某文所有;剩余50%的份额归周某霖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王某芝周某霖夫妇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该财产应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50%的份额。在王某芝去世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中50%的份额应系王某芝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王某芝并未留有遗赠扶养协议,但其留有自书遗嘱一份。该自书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该遗嘱的内容,其享有的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中50%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中的周某文继承所有。周某文据此主张要求确认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50%的份额由其继承,于法有据,对此法院予以支持。周某霖主张其享有剩余50%的份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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