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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父亲去世后母亲处置父母共同房屋有效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7-0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辉杨某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杜某慧将北京市昌平区XX房屋出售款赠与陈某刚无效,陈某刚返还杨某辉杨某昊617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费用。

事实与理由:杨某达杜某慧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女儿杨某佳,儿子杨某辉杨某昊。被告陈某刚杨某佳之子。杨某达杜某慧共同购买了位于昌平区XX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杜某慧名下。杨某达2020年7月1日去世,杨某达去世后,各继承人对上述遗产房屋没有进行分割,该房屋应属于二原告与被告杜某慧杨某佳四人共有的状态。

2021年6月,杜某慧单方将上述房屋出售,出售款494万元中包含有杨某达的财产,二原告应当各有八分之一的份额。杜某慧将全部售房款赠与给被告陈某刚,由陈某刚购买房屋,该赠与无效。被告陈某刚应当返还二原告相应款项。因家庭协商无果,现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慧辩称,一、两原告已经各自从我们夫妻处获得一套房产,按照杨某达生前意愿,两原告不得再干涉我处置涉案房产。我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通过拆迁、与单位福利售房的方式购买了三套房产。2007年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公房拆迁时,我作为被拆迁人获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经济适用房一套,后直接将该房产赠与杨某辉,房产证办到杨某辉名下;2017年我们将单位福利售房获得的北京市昌平区二号两居室一套房屋赠与杨某昊并完成过户

。二、房产被我出售并过户给案外人金某贵金某贵也支付了房款,按法律规定,金某贵属于善意取得,我们的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既然我出售房产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那么我将售房款赠与陈某刚的行为同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三、两原告对我们只图索取,对我们的生活不管不问。即便涉及到遗产继承,按照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两原告也无权获得。

被告杨某佳辩称,本案是赠与合同纠纷,我并非赠与合同的主体,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我尊重我父亲的生前意愿,尊重母亲的决定。

被告陈某刚辩称,一、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两原告并非赠与合同的主体,不具备确认赠与无效的主体资格。二、姥姥杜某慧将钱款赠与给我,我接受赠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合法有效。

三、如果原告认为涉案房产含有其利益,杜某慧的出售行为无效,应另案起诉杜某慧与购买人金某贵。我接受赠与的是钱款,并非房产。四,如果原告认为涉案房产涉及遗产继承,也应在继承诉讼中解决,在继承诉讼中,查明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扶养义务状况和各继承人的生产、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由法院判决。五、原告要求我返还钱款617500缺少法律依据,本案是赠与合同纠纷,并非继承纠纷。

 

法院查明

杨某达杜某慧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女儿杨某佳、长子杨某辉、次子杨某昊。被告陈某刚杨某佳之子。杨某达2020年7月1日去世,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杨某达生前未留遗嘱。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号房屋是杨某达杜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登记在杜某慧名下。

2021年5月4日,杜某慧与案外人金某贵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杜某慧494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金某贵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杜某慧陈某刚均认可,杜某慧将出售涉案房屋的款项494万元全部赠与给了陈某刚,并已完成款项的交付。

杨某辉杨某昊诉至本院,要求法院确认杜某慧赠与陈某刚售房款的行为无效,并要求陈某刚返还杨某辉杨某昊617500元。庭审中,杨某辉杨某昊主张涉案房屋是杨某达杜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杜某慧出售涉案房屋后未经杨某达继承人的同意将售房款赠与给陈某刚的行为无效,陈某刚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杜某慧主张其与杨某达共有三套房产,杨某达在世时已经对三套房产的分配做了安排,杨某辉杨某昊均已得到一套住房,涉案房屋就是分给女儿杨某佳的,此事家庭成员全都清楚,大家也是如此执行的。杨某辉杨某昊无权就涉案房屋主张权利。杜某慧针对其主张的已与杨某达确定将涉案房屋分给杨某佳的事实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陈某刚认为其接受杜某慧的赠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杜某慧之间的赠与关系合法有效。

杜某慧杨某佳陈某刚均未就杜某慧将出售涉案屋的售房款赠与给陈某刚,已告知二原告并征得二原告同意的事实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裁判结果

一、杜某慧将属于杨某达247万元遗产赠与陈某刚的行为无效。

二、驳回杨某辉杨某昊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登记在杜某慧的名下,该房产是杨某达杜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达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继承人未就被继承人遗产进行析产继承。杨某达去世后,杜某慧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杜某慧所得售房款共计494万元,其中247万元系杨某达遗产形式的转化,该款项属于杜某慧与包括杨某辉杨某昊杨某佳在内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杜某慧将其出售涉案房屋的款项赠与陈某刚杜某慧陈某刚对于上述款项包含杨某达遗产的事实均应明知,在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杨某辉杨某昊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杨某达247万元遗产赠与陈某刚的行为,侵害了杨某辉杨某昊的合法权益,属于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之情形。法院确认杜某慧杨某达遗产247万元赠与陈某刚的行为无效。

鉴于杨某达的继承人并未就杨某达的遗产份额进行继承分割,杨某辉杨某昊要求陈某刚分别向其返还61750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杜某慧杨某佳主张杨某达在世时已决定将涉案房屋分配给杨某佳的抗辩意见,缺乏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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