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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部分子女被其他继承人指责没有赡养,还能否参与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3-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高某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原告占有八分之一。

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高某峰于某1961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结婚时于某带有6岁的原告高某杰一个子女,与高某峰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婚后高某峰于某育有被告高某兰高某霞两个女儿。高某峰2013年10月14日去世,其父母均于1970年左右去世。高某峰于某婚后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登记在高某峰名下,现就该房屋继承分割事宜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于某发表答辩意见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弃养被继承人,也从来没有给过一分钱。

被告高某兰发表答辩意见称: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原告不但弃养被继承人,还虐待亲生母亲于某

被告高某霞表示其答辩意见同于某高某兰一致。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高某峰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于某再婚前育有一子高某杰高某峰于某结婚时年约6岁;高某峰于某结婚后二人又育有高某兰高某霞二个子女,无其他继子女或养子女。高某峰2013年10月1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高某峰名下。庭审中,双方均称涉案房屋系高某峰于某婚后共同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补充认为原告确实因为家庭琐事与家里人发生过矛盾,原告认为家人不欢迎原告,因此才搬出家去居住。原告与被继承人形成事实扶养关系,应依法享有该有的继承份额。被告所陈述的弃养被继承人及虐待被告一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我方不予认可

经询,被继承人高某峰之父母早于其去世。三被告就原告弃养被继承人,进行了该部分陈述,三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

 

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高某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高某杰与被告于某高某兰高某霞按份继承(其中原告高某杰享有该房屋八分之一份额、被告于某享有该房屋八分之五份额、被告高某兰享有该房屋八分之一份额、被告高某霞享有该房屋八分之一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高某峰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系高某峰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中属于高某峰的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被继承人高某峰于某1961年登记再婚,再婚时原告尚小,年仅6岁周岁,原告与高某峰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发生了对高某峰未尽赡养义务并产生导致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原告与三被告对被继承人高某峰遗留在涉案房屋上的遗产份额享有法定继承权利,三被告主张的原告弃养被继承人没有继承权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在无遗嘱情况下,涉案房屋中属于高某峰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确定由于某享有涉案房屋八分之五份额、原告高某杰享有八分之一份额、被告高某兰、被告高某霞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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