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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宅基地房屋赠与儿子儿媳,后儿子离婚离婚老人能否主张赠与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3-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某杰秦某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认定分家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5日签订的分家协议是王某英及其家人为了离婚争夺财产设计的,以与林某聪好好过日子为由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不是林某杰秦某慈的真实意思表示,分家协议的第一页被替换过,内容被篡改,该页上的手印不是林某杰秦某慈捺印,该协议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英辩称,不同意林某杰秦某慈的诉讼请求,对林某杰秦某慈所述事实不予认可,在王某英林某聪的离婚纠纷中,林某杰秦某慈也出庭作证,分家协议的效力已经被认定有效。

林某聪辩称,同意林某杰秦某慈的诉讼请求,没有见过分家协议的第一页。

 

法院查明

王某英林某聪2012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18年3月25日,林某聪王某英以及林某聪的父母林某杰秦某慈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院落内南院瓦房3间、板房6间及15平米彩钢房归林某聪王某英所有,分家协议另有周某琴郭某霞作为见证人签字。2018年11月6日,王某英起诉林某聪离婚。2019年2月14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决:一、王某英林某聪离婚;二、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院落内南院中门脸房3间(向南开门的楼板房)、南房东数第1间(向北开门的楼板房)归王某英使用;南院中瓦房3间(向南开门)、南房东数第2间、第3间(向北开门的楼板房)归林某聪使用;南院大门及院落归王某英林某聪共同使用。

判决后林某聪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林某聪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林某聪的再审申请。上述三份裁判文书中均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在离婚诉讼中,林某聪对分家协议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当时是为了和王某英和好才签订的,我不认识字就签了,我父母不会签字,都是我代表我父母签的字,我当时以为是和解协议。王某英的名字是王某英写的,其他人都是我写的,手印是我们自己的,不是我代替。林某杰秦某慈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证人出庭,林某杰秦某慈认可手印是自己摁的。本案中,林某杰秦某慈林某聪均认可分家协议第二页手印的真实性,不认可第一页手印的真实性,并申请鉴定第一页指纹的真实性。

 

裁判结果

驳回林某杰秦某慈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关于指纹鉴定问题,王某英在离婚纠纷中提交的分家协议与本案中原告主张无效的分家协议系同一份协议。在离婚纠纷中,林某聪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涉案房产是离婚纠纷中唯一的财产,对其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林某聪及其离婚案件诉讼代理人不可能对该份证据不给予充分重视,林某聪未在该诉讼的一审、二审及再审中提出分家协议第一页上不是其捺印手印且第一页内容被篡改。林某杰秦某慈虽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但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亦未提及此事。在此情况下,对林某杰秦某慈林某聪要求鉴定分家协议第一页指纹的申请,法院不予准许。

关于分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王某英林某聪离婚纠纷一案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对分家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定,均认为林某杰秦某慈林某聪王某英签订的分家协议由协议各方签字按印且有周某琴郭某霞在场见证签字,该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应属合法有效,且据此对财产进行了分配。现林某杰秦某慈主张分家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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