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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辈买下的农村老房,却因卖房人拒绝配合确认归属,差点无法翻新重建?在农村房屋交易中,如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为你剖析农村房屋买卖背后的法律门道。
一、案情梳理
(一)房屋买卖交易
2003 年 5 月 28 日,村民张建国与李志强签订《立房契公约》,约定将位于平谷区的一号房屋(宅基地旧房)以 7000 元价格出售给李志强 。契约明确:款项当场交清,自签约起房屋归李志强永久居住,四至范围清晰,并由中证人、代笔人签字及村委会盖章确认 。签约当日,李志强支付全款,张建国交付房屋,随后李志强对房屋进行翻建。
(二)分家析产与纠纷产生
2012 年 12 月 24 日,李志强与两个儿子李天明、李天亮分家,《分家单》载明:一号房屋归长子李天明所有,次子李天亮分得另一处老房 。此后,李天明在一号房屋居住至今。2018 年 11 月 5 日,李志强离世。
2024 年,李天明计划翻盖房屋,需确认房屋权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而原房主张建国则表示:虽同意卖房,但不同意交出房屋门牌号,因自家四口户口仍在此处,若交出将面临无宅基地落户、成为 “黑户” 的困境,故不同意李天明的诉求 。
(三)双方争议焦点
李天明诉求:请求法院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为后续建房申请提供依据 。李天明认为,父亲合法购得房屋并经分家析产将房屋分给自己,应享有房屋所有权。
张建国抗辩:以户口安置问题为由,拒绝配合确认房屋归属,主张卖房时口头约定 “不卖门牌号” 。
(四)案件关键证据与事实
房屋买卖合同:2003 年签订的《立房契公约》,证明房屋买卖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付款凭证:李志强支付 7000 元购房款的相关证据。
分家单:2012 年的《分家单》,明确一号房屋分配给李天明。
村委会证明:2024 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一号房屋为合法宅基地,无超占违规情况 。
身份信息:张建国、李志强、李天明均为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案件分析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农村房屋买卖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 。本案中:
主体适格:李志强生前为一号房屋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购买本村宅基地房屋的资格 ;
意思真实:《立房契公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
流转合规:房屋转让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符合农村房屋流转规定 。因此,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户口问题与房屋权属关系
张建国以户口安置为由拒绝确认房屋归属,从法律层面看,户口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与房屋所有权归属并无直接关联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且完成交付后,房屋权利已发生转移,户口未迁出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认定 。
(三)分家析产的法律效力
李志强通过《分家单》将一号房屋分配给李天明,该行为属于家庭内部财产分割 。因李天明同样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要求,分家析产行为合法有效,进一步确认了李天明对房屋的合法权益 。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位于平谷区东高村镇的一号房屋归李天明所有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分家析产行为合法,张建国以户口为由的抗辩不影响房屋权属认定。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风险防范
核查交易主体资格:购买农村房屋前,务必确认卖方与买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合同大概率会被认定无效。
完善书面合同条款:签订规范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房屋位置、价款、交付时间、权属转移等关键内容 ,并由村委会见证或盖章,增强合同法律效力。
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虽然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存在滞后性,但应尽量在条件允许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减少权属争议风险 。
(二)宅基地与户口关系厘清
法律属性区分:宅基地使用权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户口登记属于户籍管理事项,二者分属不同法律领域 ,户口未迁出不影响房屋买卖效力和权属归属。
合理规划户口迁移:若涉及户口迁移问题,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户口迁出时间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纠纷 。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迁出,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家庭财产分割注意事项
签订书面协议:进行分家析产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分配方案,由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并可邀请村委会或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
确保合规性:财产分配需符合法律规定,如宅基地房屋分配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能导致无效 ,应提前咨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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