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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公证遗嘱部分子女不认可受益子女起诉要求强制履行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3-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产由原告张某元继承;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张某奇陈某英系夫妻关系,育有张某兰张某元两名子女。张某奇与前妻育有一子张某浩陈某英2017年2月28日去世,张某奇2019年4月19日去世。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于1988年房改售房,公房改为私房登记在张某奇名下,系张某奇陈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1998年10月26日,张某奇陈某英办理公证遗嘱明确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各自的份额,由张某元继承,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张某元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浩诉称,同意原告张某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兰辩称,不同意原告张某元的诉讼请求。1.原告提交的张某奇陈某英公证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2.张某奇2017年12月15日另行书立意思表示完全相反的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应以张某奇最后书写的遗嘱为准。3.张某兰多年对父母尽孝,履行赡养义务,且其自身身体患有疾病,无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张某兰应当继承分得父母遗产。4.原告提交的孝星荣誉不认可其证明效力。

综上所述,请法院综合审查本案家事事实,尊重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真实意愿,判决被告张某兰继承涉案遗产。

 

法院查明

张某奇生前有两段婚姻关系,其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张某浩,第一任妻子去世后张某奇陈某英再婚,育有一女一子,即张某兰张某元陈某英2017年2月28日去世,张某奇2019年4月19日去世。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登记在张某奇名下,是张某奇陈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1998年10月26日,张某奇设立公证遗嘱,内容为:“遗嘱。我立本遗嘱,将我的财产作如下处理:将座落在北京市宣武区×××三居室一套房产中(以正式蓝图为准)属于我的份额全部遗留给我的次子张某元所有。本遗嘱委托吕某鑫作执行人。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由我、执行人各收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立遗嘱人:张某奇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区公证处于1998年作出公证书,对张某奇设立遗嘱的行为予以公证。

1998年10月26日,陈某英设立公证遗嘱,内容为:“遗嘱。我立本遗嘱,将我的财产作如下处理:将座落在北京市宣武区×××三居室一套房产中(以正式蓝图为准)属于我的份额全部遗留给我的次子张某元所有。本遗嘱委托吕某鑫作执行人。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由我、执行人各收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立遗嘱人:陈某英(手印和人名章)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区公证处作出公证书,对陈某英设立遗嘱的行为予以公证

张某元张某浩认可公证遗嘱的效力。张某兰认为公证遗嘱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有瑕疵,办理公证遗嘱时只有一个公证员在场,遗嘱都是手写的字迹,不清楚这个手写字迹是谁来书写的,也没有用打印的形式。公证处未对立遗嘱人当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是否清晰进行审查,且陈某英本人没有签名,不能反映出张某奇陈某英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认为公证遗嘱不具有真实性。

诉讼中,张某兰提交署名为张某奇、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的自书遗嘱一份,大意为,张某奇名下现有房屋有其女儿张某兰一半房产,有永久居住权。张某浩对该遗嘱不持异议。张某元不认可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且认为张某奇2017年已经98岁了,神志不清时而糊涂,时而清醒,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张某奇名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所有权由原告张某元继承所有;

二、驳回被告张某兰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张某奇陈某英分别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应属合法有效。

张某兰主张张某奇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但张某元对该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而张某兰作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基于前述理由,张某兰要求适用其提交的自书遗嘱继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被继承人张某奇陈某英均表示涉案房屋遗留给张某元继承所有,现张某元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兰主张的其没有生活来源要求继承部分份额的意见,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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