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已经支付购房款,但是卖方拒不过户,买方应该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2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武某诉称,2013年7月21日,两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三被告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两原告,总售价为120万元整。协议对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因房屋实际面积为101.78平方米,双方于2014年7月9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两原告按照约定已支付房款116万元。三被告亦于2014年7月9日将涉案房屋交付两原告。现涉案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2、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原告因保全向担保公司支出的担保服务费8,000元。


  2、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孙某某、周某某辩称:涉案房屋房价已上涨,要求原告加价30万元。若原告不同意加价,因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三年内不得交易、过户,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要求解除合同。关于合同解除,被告作为抗辩理由不予反诉。


  二、法院查明


  2013年7月21日,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购房协议》一份,约定:三被告将动迁安置房转让给两原告,面积为94平方米。总售价为120万元整。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协议时付购房款(定金)60万元,2014年拿房前再付购房款45万元,留15万元到过户办理此房转让时付清。三被告负责办理此动迁房的第一次房产证,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另协议第五条约定:动迁安置房,根据国家的现有房产政策的有关规定,要满若干年才能办理过户转让手续,在这若干年里不论此房价格的上涨和下跌,均与三被告无关,满3-5年后三被告无条件配合两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一切转让过户费用由两原告承担。三被告不得用任何借口拖延时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按违约责任处理。协议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三被告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按当时房子售价的叁倍赔偿给两原告;两原告提出退房要求按当时房价的叁倍给予赔偿三被告。协议另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签订《购房协议》当日,两原告支付购房款60万元。同年12月23日,两原告又支付购房款25万元。


  2014年7月9日,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由于是动迁安置房,当时是按动迁安置协议来签订购房买卖协议的,动迁安置协议为94平方米,现实际分房面积有变动实测为101.78平方米,现实行多退少补得原则,增加面积7.78平方米,进行补差价计算,两原告同意再支付给三被告补差价款为105,500元。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都要遵守购房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的条款来执行。补充协议另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签订《补充协议》当日,两原告又支付购房款31万元。三被告亦于当日将涉案房屋交付两原告。


  涉案房屋于2015年9月6日登记在孙某某、周某某名下。涉案房屋于2018年1月13日已具备过户条件。


  三、法院判决


  1、被告周某、孙某某、周某某应协助原告孙某、武某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孙某、武某名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应缴税款、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原告负担;


  2、原告孙某、武某支付被告周某、孙某某、周某某房款145,500元;


  3、准许原告孙某、武某自愿补偿被告周某、孙某某、周某某1万元,该款原告应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当日支付;


  4、驳回原告孙某、武某其余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已按约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涉案房屋亦已符合过户条件,故被告应按约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抗辩因房价上涨故要求原告加价之主张,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自愿补偿被告1万元,系处分自身权利,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保全向担保公司支出的担保服务费8,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