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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虚假购房意愿签订合同效力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我公司与王某于201X年1月20日签订编号虚假购房意愿签订合同效力为2586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于北京市XX区东三环南路乙xx号4号楼201,房款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事实上,双方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出于我公司与王某所任职公司之间商业合作的需要,而非双方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王某未实际支付房屋首付款,每月的银行按揭贷款均由我公司偿还;同时,房屋也一直由我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王某也从未要求我公司交付房屋。因此,我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被告辩称


  我认可A公司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我没有真实的购房意思表示,该房屋也未向我交付,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二、法院查明


  2003年1月20日,A公司作为出卖人,王某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北京市朝阳区双井东三环南路xx号4号楼201号房屋(以下简称为涉案房屋);总价款1195560元。


  2003年2月9日,王某作为借款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铁道专业支行作为贷款人,A公司作为保证人,各方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95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


  A公司称其与王某所任职的北京xx集团第七分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故签署上述合同以获得贷款,进而清结A公司拖欠的工程款;王某并未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所获贷款亦由A公司偿还;A公司未曾向王某交付涉案房屋。王某认可其未曾支付购房款以及未曾偿还贷款的事实,并称A公司未向其交付涉案房屋。


  三、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A公司与被告王某于二○一X年X月X就北京市XX区双井东三环南路22号4号楼201号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条件。于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则书面表示通常被推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是该推定并非不可被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均为实例。


  在本案中,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实载有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达成一致的书面表示。但是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王某并未向A公司支付首付款,亦未偿还银行贷款;A公司未向王某交付涉案房屋;认定A公司与王某之间并无买卖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双方所签合同应属无效。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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