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赔偿物业费和房屋差价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1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卫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5月26日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但是实际上财产并未分割完毕。系争房屋原系双方共同共有,原、被告于2017年4月7日将该房屋售出,出售价为3,900,000元。钱款均由被告收取,因是共有财产,被告应取得一半钱款。2013年5月20日,原告与案外人顾某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电台路房屋。顾某某收取了原告房款后,因自身在外欠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经顾某某授权,原告又与案外人王某、于某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电台路房屋。原告收到该二人给付的房款1,580,000元后,因房屋无法过户,该二人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原告向该二人返还房款1,580,000元。在该二人给付原告1,580,000元之后,被告拿着原告的银行卡划走5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依据就是原告自己的主张。该1,580,000元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涉及银行作为申请人的拍卖,是否执行到位原告不清楚。债权人涉及银行、王某、于某。根据判决书显示,银行、某金融公司等也是抵押权人。之后原告至法院起诉顾某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房款。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顾某某返还原告1,220,000元并赔偿350,000元。原告已申请执行,但未执行到位。顾某某目前被关押在监狱里。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沈某支付原告卫某系争房屋售房款人民币1,950,000元;二、被告返还原告其私自从原告银行卡中转走的500,000元。


  2、被告辩称


  被告沈某辩称,原告所述夫妻关系、离婚协议、系争房屋出售情况均属实,双方确实有共同财产未分割完毕。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一,理由为,原、被告离婚后,被告独自偿还系争房屋贷款37,239.16元。该部分金额及增值部分146,699元应该在售房款中扣除。2017年6月10日,原、被告及女儿三人签订房款分割方案,约定被告得1,200,000元。根据上述计算,1,200,000元扣除146699元,被告愿意给付原告一半。对原告诉请二,被告不同意返还。理由为,原告给付被告500,000元时并没有说是该款来自宝山路房屋售房款,且系原告主动给付被告,用途是家用,该款现已使用完毕。此外,水产西路房屋产权于2016年11月16日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该房屋系婚内购买,离婚后取得产权,现值1,200,000元。要求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600,000元。法院判决顾某某返还原告,1220,000元并支付赔偿金350,000元。被告要求确认其中一半属于被告。


  二、法院查明


  系争房屋原系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4月7日,原、被告共同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售出,出售款为3,900,000元。该款系由被告收取。水产西路房屋产权于2016年11月16日登记于原告名下。该房屋亦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同意,水产西路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600,000元。2011年4月18日,原告与案外人顾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顾某某购买电台路房屋,总价1,7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支付给顾某某1,220,000元。顾某某未注销该房屋原有抵押登记,并因其他纠纷导致该房屋被司法查封。2013年5月20日,原告代顾某某与案外人王某、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于某购买电台路房屋,房价2,350,000元。后王某、于某陆续支付给原告1,580,000元。由于电台路房屋存在其他纠纷及抵押贷款,王某、于某于2014年至法院,起诉顾某某、卫某,要求撤销电台路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款1,580,000元并赔偿350,000元。法院做出民事判决,撤销王某、于某与顾某某就电台路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顾某某、卫某共同返还王某、于某房款1,580,000元并赔偿350,000元。因顾某某、卫某未履行该判决中的义务,王某、于某申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卫某于2016年至法院,起诉顾某某,要求解除电台路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归还原告房款1,2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法院判决,解除卫某与顾某某就电台路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顾某某返还卫某房款1,22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350,000元。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归还系争房屋贷款37,239.16元。原告于2013年转账给被告500,000元。


  被告表示,因双方离婚后,被告独自归还系争房屋贷款37,239.16元,故在分割系争房屋出售款时应扣除该贷款及相应增值。2017年6月10日,原、被告及女儿三人签订一份水产路房款分割方案,原告未签字,约定原告得1,200,000元,故在扣除上述贷款及增值后,可由被告给付原告一半钱款。原告表示,不存在被告所述房款分割方案。如果法院认为要扣除被告归还的贷款,则应双方共担,从3,900,000元房款中扣除,之后各半分割,但原告不认可增值部分。


  三、法院判决


  1、水产西路房屋产权归原告卫某所有;原告卫某给付被告沈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00,000元;


  2、被告沈某给付原告卫某系争房屋出售款人民币1,931,380.42元;


  3、对原告卫某其余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双方均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完毕,故本案中应对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二、原、被告对水产西路房屋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认可。三、系争房屋原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出售款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系争房屋尚未归还的房屋贷款属于原、被告的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各半负担。被告应给付原告系争房屋的出售款确应扣除原告应负担的上述债务,但被告要求扣除其归还的房屋贷款所对应的房屋增值,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四、电台路房屋所涉房款因涉及案外人权益,且已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故本案中不再处理。五、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0,000元,因被告收到该钱款的时间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无法明确陈述要求返还的依据,故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