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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份共有人全体在场,房屋买卖合同如何继续履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称,1983年10月11日,被告罗某与案外人罗xx代表其兄弟姐妹共10人与案外人李xx签订《卖房协议》。约定被告罗某及其兄弟姐妹共有的北京市xx区×××间,以房价款人民币1400元卖与李xx。同时,李xx将其位于北京市xx区×××间无偿转让案外人罗某1居住。上述协议签订后,李xx将全部购房款交付被告,并入住涉案房屋。李xx去世后,原告李某作为李xx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了上述房屋的相关权利,但双方始终未能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2010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xx区×××号房屋2间,上述房屋的房价款已全部交付,且原告已入住该房屋多年,同时再次约定被告应配合原告向相关机关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至今,被告仍以种种原因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2、被告辩称


  被告罗某辩称:被告对1983年签订的《卖房协议》及2010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2010年签订的协议是为了确认之前1983年签订的协议。对原告陈述的1400元钱款的事实予以认可。由于涉诉房屋为多人共有,而共有人大部分已死亡,相关权利人在国外和全国各地,不能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故未能履行合同。


  二、法院查明


  位于北京市xx区×××间为罗某及其兄弟姐妹共10人按份共有之房产,产权取得时间为1986年12月17日。


  1983年10月11日,罗xx、罗某与案外人李xx签订《卖房协议》,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xx,售价人民币1400元。同时,李xx将北京市xx区×××间让与现住人罗某1居住。上述协议签订后,李xx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使用上述房屋。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后,罗某某1、罗某某2及其丈夫、罗xx、罗某某3之妻及子女分别办理公证书,将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转让给被告。


  2010年9月,李xx去世。2010年10月24日,罗某(出卖人、甲方)与李某(买受人、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鉴于罗某、罗xx与李xx于1983年10月1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李xx将房款已支付给罗某,李xx也已入住该房。现买方李xx已故,经协商甲方同意将李xx生前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所确定的北房两间过户给李xx的继承人李某名下。故双方约定,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北京市xx区×××号房屋2间,该房屋的整体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将购房款全部交付甲方,并入住使用该房。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及时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


  现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办理。


  三、法院判决


  被告罗某继续履行与原告李某之间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原、被告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协议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件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已知,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400元,并入住涉案房屋三十多年,被告亦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受法律支持和保护的,被告方也是负有协助和配合相关手续办理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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