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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将所有法定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1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某诉称:原告与二被告为赵某的子女,现为赵某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2002年8月20日,赵某与X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取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小区×号房屋一处,但尚未办理产权证。2014年1月10日,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在收取李某给付的20万元房屋折价款后,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小区×号房屋归李某所有,赵某不再就该套房屋另行主张补偿。后因赵某于2014年7月13日突然去世,房产证一直未能下发,赵某未能履行完毕协议内容。二被告作为赵某的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履行上述协议,但二被告拒不配合。请求判决确认北京市西城区X小区×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罗某婧、罗某辩称:诉争房屋属于原告的继父即被告的生父赵某的遗产。2002年之前,赵某所居住西城区×号院平房是单位分配给赵某的宿舍,产权属于该单位。2002年进行拆迁,拆迁后赵某搬到了诉争房屋内,该房屋是产权单位分配的房屋,而不是私房拆迁取得,因此诉争房屋的产权属于单位。在赵某生前,按照房改政策,为赵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但产权证还在办理中。二被告认为现赵某已经去世,诉争房屋应属于赵某遗产。二被告既没有取得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被告罗某婧、罗某系赵某与罗某某所生子女,1982年3月15日,赵某与罗某某离婚。赵某2014年7月13日死亡。


  本案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小区×号,建筑面积92.52平方米,该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


  2013年12月25日,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一案,2014年1月10日,民事调解书内容为:“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二、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赵某补偿款二十万元整。” “关于西城区×房屋因没有房产证,在本案中不处理。但原告的意思是如果房产证下来,我们也希望该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不再就这套房屋另行主张房屋补偿。”。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北京市西城区X小区×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本案中,因赵某死亡前并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因此其并非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二被告虽辩称赵某在继承案件中所做的希望诉争房屋由李某所有的陈述并非赵某真实意思表示,但二被告并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对于二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不应采信。赵某虽然在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希望诉争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但因赵某并非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原告仅依据赵某在继承案件中所做陈述而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原告所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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