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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案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田雪、田静诉称,田新与张春系夫妻,育有田杨、田丽、田雪、田静四子女。田新去世后,张春承租的嘉年华小区3号院内房屋拆迁,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张春共获得补偿款300万元,其中包括二原告各自在涉案宅院内的自建房屋的拆迁补偿款70万元,现请求法院判令张春向二原告支付自建房补偿款共计70万元。


  2、被告辩称


  被告张春、田杨、田丽辩称,嘉年华小区3号院内房屋拆迁时,原告田雪、田静均已成家并搬出涉案宅院,其二人并未被列为被安置人口之一,而拆迁补偿款是对拆迁安置人的补偿,系按照被安置人口数量折算的补偿款数额,故二原告无权主张拆迁利益。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田新去世,2001年,被告张春作为承租人签订公有住房承租协议,承租涉案宅院,院内共有房屋两间,原告田雪、田静与被告张春、田杨、田丽五人共同生活居住在该院内。原被告五人在涉案宅院内共同居住生活期间,以张春为主,以原告田雪、田静与被告田杨、田丽四人为辅,共同在院内自建房屋。


  2010年,涉案宅院拆迁,张春作为代表签订了拆迁回购安置协议,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共包括9人,分别是被告张春、被告田丽、被告田杨、何斌、李荣、志远、志琴、田菲;被拆迁的自建房屋面积共计200平米;拆迁补助费共计90万元,分别包括提前搬家奖励费、一次性支持建设奖励费、搬家补助费、空调移机费、有线电视拆移费、电话移机费、自建房、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其他。张春收到该笔补偿款后即全部用于购买三套安置房屋,并额外支付购房款20万元。


  原告田雪、田静二人主张涉案宅院内的部分自建房屋系由其二人出资建造,拆迁回购安置协议中200平米的自建面积中,90平米系原告田雪建造,30平米系原告田静建造。据查,涉案宅院内自建房屋建造时,原告田雪、田静二人均已成家并搬离该院。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为被告张春,该院内的自建房屋系在原告田雪、田静二人各自成家并搬离涉案宅院后,张春出资建造,原告田雪、田静与被告田杨、田丽四人对张春建造房屋给予的帮助行为并不当然产生房屋产权的变更。故二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田雪、田静二人向法院主张涉案宅院内的200平米自建房屋面积中,90平米系田雪出资建造,30平米系田静出自建造,但是二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建房事实,故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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