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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格式条款有什么特征,如何提防合同格式条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03

  一、房屋买卖格式条款有什么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内容由一方预定,即合同的标准性。


  2、对象不特定,即交易对象具有一般性。


  3、内容不容协商,即附合性,“要么订立,要么走开”。


  如:


  (1)在超市的出口处,标示“货品出门,概不负责”。


  (2)商品瑕疵致不能使用,而要求退货时,被店员告知,依其内部财务制度,退货需于三日以内或只许调换我店内任何商品而不予退货。


  (3)住宿付压金后,在房间门后或宾客需知上发现“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负责。”


  (4)洗衣店、照像馆之收费或取衣(像)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均是收款、取物之凭证,均是在合同已成立,相对人已履行全部合同主义务(付款义务)后被告知的,无论是否提示,皆不应被认为属合同条款,更匆论格式条款。


  (5)所谓“行规”“职业贯行”,若非为相对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或之时即可得而知,均不应被认为属于合同之内容。


  二、如何提防房屋买卖合同格式条款?


  商品房买卖中的格式条款注意事项:


  一般商品房买卖用的合同都是范式的,但是,一些情况下也可能变成是格式合同,但是这其中的认定,也颇具有争议性,但是,如果很明显的剥夺对方主要权利的或者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可认定为格式条款,这就需要购房人仔细甄别。


  需要主要的是,当事人要特别注意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一旦在上面签字了,法院一般会认为开发商是和购房人进行过协商,如果后果很不利,购房人也要承担,所以购房人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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