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一柴、刘二柴、刘三柴、刘四柴诉称:张宠与宋成系再婚,无共同子女,婚后共同购买景泰村999号房屋,并登记在张宠名下。四原告是宋成的子女,张赤、张艳系张宠之子女,任海与张赤系夫妻,柴红与张艳系夫妻。涉案房屋拆迁,被安置人口为张宠、宋成、张赤、张艳、刘三柴、任海和柴红七人,获得拆迁利益包括三套安置房屋及补偿款10万元。现三套安置房屋均已交付使用。张宠与宋成离婚时未处置夫妻共同房产,现宋成已经去世,未订立遗嘱,故四位原告作为张宠的法定继承人请求:1、判令安置房677号归四原告所有;2、三被告给付四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房屋使用费共计27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宠、张赤、张艳辩称:工作单位在张宠婚前就已经将涉案房屋分配给张宠,因此该房是其个人财产。且该房拆迁时三名被告都是被安置人口,对所有的拆迁利益为共同共有。按照七人所占有的比例划分,可以将677号房屋划分为宋成、张宠的共同财产,但是678号、679号房屋是由张赤、张艳二人贷款所购买,四原告无权分割。
三、第三人诉称
第三人任海、柴红述称:同意三被告意见。
三、经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包括提前搬家奖励、工程配合奖励、周转补贴费、搬家补助费、电话移机费、空调移机费、热水器移装费、低保补助、房屋重置价、自建房补助费,所有费用均抵做购买安置房677号房款,由张宠认购。经查,678号、679号房屋的购买人为张赤、张艳二人。现三套安置房均办理产权证并交付使用,677号房由刘三柴居住,678号房由张赤夫妻居住,679号房由张宠、张艳、柴红三人共同居住。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安置房屋677号归四原告共有。
(2)三被告给付四原告房屋折价补偿十七万元。
(3)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涉案房屋是在张宠与宋成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故应当认定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涉案房屋因拆迁取得的拆迁利益也应当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三套安置房及各项对被拆迁人腾退房屋实际发生费用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张赤、张艳二人因张宠变更购房人申请而购买安置房屋678号、679号的行为并不实际取得房屋共有权。张赤、张艳、刘三柴、任海、柴红作为被安置人口,享有安置房购房优惠政策,对三套安置房屋享有安置利益,具体数额由法院综合涉案房屋实际情况及拆迁政策判定。宋成所享有的份额,其法定继承人主张分割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