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宠、邢本、李蒙诉称,李宠与邢系夫妻,育有李蒙、李芒二子女。李芒与李宠分别申请了两块宅基地,并由李宠独自出资购买并建房。李芒与李朋结婚后与李宠、邢本共同居住在前述房屋中。涉案宅院拆迁时,被拆迁人李宠、李芒,被安置人包括李宠、李芒、邢本、李蒙四人,根据拆迁协议,4位被安置人各自享有50平米的安置房购房指标,折合购买了回迁房屋夏梦小区969室,作为李宠、李芒、邢本、李蒙的共同房产,登记在李芒名下。现李芒已去世,三原告要求分割969室房屋,该房归李宠、邢本二人,由其二人支付李蒙四分之一房屋折价款,李朋十二分之一房屋折价款,过户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朋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说的969室房屋是被告与李芒婚后购买,房款使用了老房的拆迁款,但双方默认是借款购房。同意分割969室房屋,但是应当先扣除前述李宠的债权,剩下的房屋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扣除一半归被告,剩余的房屋价值可以作为李芒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法定继承。要求过户费用由李宠、邢本负担。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拆迁宅院的拆迁补偿款包括重置成新价、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其他补助费等共计150万元。安置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现由李宠和邢本居住。双方一致认可安置房屋市场价值为500万元。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安置房969室房归李宠、邢本,李宠、邢本向被告给付160万元房屋折价款。
(2)安置房969室过户费用由李宠、邢本负担。
(3)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被拆迁房屋的拆迁安置对象包括李宠、邢本、李蒙、李芒四人,根据此次拆迁政策,拆迁利益应当由四人共有,但是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安置房屋是使用拆迁款所购买,并登记在李芒名下,该房屋应当视为李芒个人所有。现在李芒去世,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该房屋应当作为遗产,由李芒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因原被告双方对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归属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故该房屋应当归李宠、邢本二人,由其二人向被告支付相应份额的折价款。而三原告所主张的安置房屋是三原告与李芒四人共有房产一节,因未能向法院提交有力证据,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