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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购房者何时可以退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29

  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产权方面问题注意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08年2月18日。


  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


  4、业主退房时如该房产价格已经上涨应按照上涨后的实际价格清退购房款项。


  5、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6、除了退还房款以外开发商还应对业主已发生的银行利息、装修费、误工费等款项进行赔偿(金额按具体情况协商)。


  (二)所购房屋的质量保证:


  1、公共管线不从室内通行,如不可避免应不裸露及保证室内表面完整、平滑。


  2、水、电、天然气、电话、网络等均可正常使用。其中具体约定好水、电、天然气的具体开通日期。


  3、公共区域(绿地、会所、停车场等)的建设完成日期。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用途。


  4、墙体平直,无非设计性的起鼓、凹陷和裂缝。


  5、房屋顶部防水性能良好无水渍、厨房和厕所防水无缺陷、各上、下水管、口与地面结合处无渗、漏水现象。


  6、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


  (三)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使用年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或产权)。


  (四)交房条件约定:


  1、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具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3、收房时应交纳的费用。


  4、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使交房期限后延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5、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双方应事先对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并体现在合同中)。


  二、购房者何时可以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3、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4、购房者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另行协商一致的。


  5、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


  6、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导致合同无效;如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等。


  7、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8、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把所售房屋抵押,在销售时未说明;或开发商一房二卖。


  9、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但是,发生上述1至5项情况时,要求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而6至8项除非在起诉时相关情况已经弥补,否则当事人都可以退房。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一定要小心,避免由于签订合同时不慎可能导致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的情况发生,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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