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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置人是否有权主张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魏楠诉称,王红、毛英系夫妻,育有王利一子,魏楠与王利系夫妻,育有王熊一子。王红、毛英在小南村399号院内建北房5间。我们一家三口与王红、毛英居住在399号院内直至拆迁,我居住在西数第1、2间。根据涉案房屋拆迁协议,我们五人做为被拆迁人共分得5套安置房,其中东南园小区371号(我与王利、王熊共同居住)、372号(王红、毛英居住)房屋已交付。后我被王利赶出家门,现居无定所。四被告侵犯了我的拆迁利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我对371号房屋享有居住权,并有权再分得一套安置房;我与王利、王熊共分得拆迁款3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熊、王利辩称,被拆迁房屋系王红、毛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分得拆迁补偿。


  被告王红、毛英辩称,涉案房屋是我们的财产,即便有王利的,也是王利的婚前财产,原告无权主张。魏楠是自愿搬离东南园小区371号房屋的。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是货币,而原告主张的安置房屋系针对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补偿,无关乎被安置人数,其中有120平的宅基地补偿是我女儿的。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拆迁通知书,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对象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补偿办法为货币补偿,补偿款根据该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根据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涉案房屋的在册人口7人,实际居住人口9人,分别是毛英、王利、魏楠、王熊、王红及王利女儿一家,拆迁补助费共计200万元(包括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特困户拆迁安置补助费),扣除购置的五套安置房后,剩余补偿费共计150万元。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涉案房屋中的五间房屋均系王红、毛英二人建造,为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魏楠、王利婚后并未在该院内建造房屋,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魏楠、王利二人不属于本次拆迁的补偿对象。而本案中五套安置房屋皆由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购买,故该五套安置房的产权只能归属于该笔补偿款的所有人。根据补偿协议,魏楠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其有权享有对安置房屋的使用权。由于现阶段五套安置房中只交付两套,所以目前无法确定魏楠的使用权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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