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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中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继承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1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强、孙艳、范大妮诉称:陈强与孙艳系夫妻,育有陈大发一子。范大妮系陈大发与前妻范佳宁之女。陈大发与苑囡再婚,育有陈二妮一女。陈大发的遗产包括健南小区房屋一套。其中健南小区的房子系家里老宅拆迁置换,并且由拆迁补偿款、陈强与孙艳、陈大发及弟弟妹妹共同出资所得,不属于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起诉,要求:1、依法继承分割健南小区房屋;2、诉讼费由苑囡、陈二妮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苑囡。陈二妮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涉案房产系婚后贷款购买,直至今日贷款尚未还清,系夫妻共同财产。2、陈二妮尚未成年,应当多分遗产。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登记在陈大发名下,一直由陈大发、苑囡居住。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产归被告苑囡所有;


  (2)被告苑囡分别支付原告陈强、孙艳、范大妮、陈二妮房屋折价款各5万元;


  (3)驳回原告陈强、孙艳、范大妮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三原告主张涉案房产系拆迁安置房,不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三人皆未能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难以认定其主张为真实,故应当认定为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故陈大发的遗产范围仅限于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被继承人并未订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为苑囡、陈强、孙艳、范大妮、陈二妮五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本案中,涉案房产的分割应当根据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原则,结合各个继承人所占份额分配。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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