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徐二毛诉称:徐冰与王墨为夫妻,育有徐大毛、徐二毛、徐三毛、徐四毛、徐五毛五子。一家人居住在昌平区徐家村401号,徐冰为该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徐冰去世后,该院被拆迁,徐五毛代为签署拆迁补充协议。随后,一家人签订了分家协议,拆迁补偿款140万元中徐冰的份额由王墨及我们五兄弟均分。徐五毛领取拆迁款后依次给各家十万,未给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分得被继承人遗产六分之一(1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墨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原告无权继承。
被告徐大毛未到庭进行答辩,已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徐三毛辩称:同意原告诉求。
被告徐四毛未到庭进行答辩,已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徐五毛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应遵照遗嘱继承。2、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是在徐冰去世后,村委会发放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系针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徐冰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丧失,故该笔补偿款不应当作为徐冰的遗产。3、拆迁补助费也系王墨所有。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本庭询问,王墨要求将自己的遗产份额与徐五毛合并处理。根据王墨签订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涉案房产在册户籍人口仅王墨1人,产权人王墨为拆迁安置人口。拆迁补偿款120万元(包括房屋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补偿款、宅基地闲置面积奖励、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拆迁补助费)。王墨和徐五毛向法庭提交徐冰所订立的遗嘱,以证明其主张。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徐五毛给付原告徐二毛、被告徐大毛、徐三毛、徐四毛各四万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一:徐冰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本案中,根据补偿协议中涉及拆迁款内容,除房屋补偿款、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共计52万元属于徐冰与王墨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其他款项皆系对拆迁安置人口或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专门性补偿,故不在遗产范围之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本案中徐冰的遗产应当是该笔补偿款的一半。本案争议焦点二:二是王墨和徐五毛提交的遗嘱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告主张徐冰订立遗嘱,并向法院提交该遗嘱,经过法庭审查,该遗嘱的外观形式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是具体内容却表述模糊,并且在原告不认可该遗嘱真实性的情况下,亦无其他佐证加以证明,故法院不应当认定其真实性。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