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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不在安置房地的房屋拆迁共同人能够获得哪些拆迁款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黄明诉称:我与李二于2005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 2012年,我与李二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50号院宅基地拆迁,被腾退人李二与北京市丰台区大王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人口8人,选购回迁安置房6套,其中一套房屋产权确认归我所有,同时分得拆迁补偿款1500000元,其中一半应归我所有,现请求依法分割拆迁款的一半归黄明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二、李一、李三、王一、王二、米二、米三辩称: 回迁安置房屋还没有建成交付,为取得产权证明;原告与李二离婚,其户口没有迁入该村不具备取得安置房的资格,其无法律依据请求分割房屋。拆迁款是对被安置人的补偿,原告不是该村村民,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原告与李二未离婚,原告享有50000元周转费,租房用去30000,补偿款中大部分购买了回迁安置房,房屋面积和房款不确定,所以能分配的余款也不确定。原告除剩余周转费外,无权分割余款。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法院判决原告与李二离婚。另查明,位于北京市丰台区50号院南房八间归李二所有。2012年9月12日,李二(被腾退人,乙方)与大王村委会(腾退人,甲方)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腾退补偿款总金额为1700000元,乙方选购二居60建筑平方米叁套,单价5000元/平方米,二居90建筑平方米贰套,三居120建筑平方米壹套;乙方同意甲方应支付的腾退所得款直接抵扣回迁安置房购房款,在乙方按期将所有房屋交给甲方并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将余款以银行存折的方式发给乙方。李二领取拆迁款。拆迁时李二、李一户籍在该村,原告户籍所在地在河北省,未曾迁入该村。李三、王一、王二户籍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释迦寺22号,米二、米三户籍未在该村。原告与李二婚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李三、王一、王二为在此居住。李二、李一、李三、王一、王二、米二、米三表示七人之间不需分割拆迁利益。李二称原告户籍不在本村补偿款与其无关,该房屋是李二与前妻所建并有证人出庭作证。原告称婚后房屋接盖出去一部分。

 

 

四、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北京市50号院的腾退所得款扣抵购房款后的余款六十四万元,归被告李二、李一、李三、王一、王二、米二、米三共同所有(已履行)。

(2)、李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拆迁款共计八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能否分得补偿款,该案中的房屋安置费一共是八人共同所有的,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原告与李二现已离婚,其有权请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来。原告要求分割的款项区位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及附属物价、补助费、奖励费及期房补助费五部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原告的户籍并没有在该村,因此原告不享有区位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及附属物价系对腾退房屋进行的补偿,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50号院南方八间房屋贵李二所有,该补偿款也由李二所有。因原告与李二婚后对拆迁房屋进行过装修,故在装修及附属物价中原告享有部分补偿权利。关于空调移机费、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补助费、燃气(电)热水器移机费、宽带补助费、危电改造补助费等,应由在此居住的人共同享有,上述补偿费用由原告与李二、李一三人分割。被告称回迁周转费用于原告支付了房屋租金,应将两年的周转费予以扣除,对此李二提交了房屋出租合同来证明该主张。该案中的房屋拆迁款都在李二处保存,应由其对支付给原告的拆迁款予以折算一次性期房补助款是由被安置人共同享有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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