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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不享受我国公房福利配给保障的对象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9

  引言:我国原有公房配给制度系保障本国公民居住利益,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加入了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还能否享受国内相关公房福利配给保障权?详情请看下文。

  案例

  现年83岁的王某博,原系家住上海铜仁路某号公房的居民,他与其父王某廷(化名)共同承租该号内北间、南西间,该号内南东间公房是他妹夫、妹妹王某(化名)一家承租。1989年2月,王某博注销户口赴美国探亲,于1998年10月取得了澳大利亚国籍。1996年1月王某博的父亲因病去世,王某博居住在同号门牌内的妹妹即向当地物业公司提出变更承租权的申请。2001年3月,当地物业公司收到从美国寄来的信函,信函的字体为打印,内容是同意将租赁卡户名过户给王某,落款盖有王某博的印章。2001年4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王某,妹夫将承租的南东间和已过户的北间、南西间并户,花去了11.3万余元作售后公房买下,同年9月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2005年9月末,王某博聘请律师将妹妹、妹夫告上法院,还将当地物业公司立为案件第三人。王某博诉称,从1996年起,他就定居在澳大利亚,但一直承担着上海自己名下承租公房的房租。在父亲去世后,他还委托妹妹代他缴纳房租。2000年11月,王某博的妻子在回沪探亲时去世,他又把自己的社保卡转交妹妹保管,代为领取退休工资并从中直接扣除应承担的房租、电话费。长期定居在国外的王某博直到2005年,才知道上海原有自己承租的公房,都被妹妹、妹夫侵占去了。现请求法院判令妹夫、妹妹一家与当地物业公司达成的售后公房买卖合同为无效,要求恢复房屋内的设施,赔偿律师费、调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王某博的妹妹、妹夫则辩称,2001年3月当地物业公司根据父亲已去世的现状,考虑到王某博已定居国外多年情况,在被告提出申请,并收到王某博从国外发来的同意变更承租权的信件后,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了被告王某。现王某博却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被告还认为,无论是适用原承租人加入外国国籍前,上海市关于出国定居者原承租公房的规定,还是适用原承租人加入外国国籍后其是否享有公房承租权的规定,王某博都已经失去了对其原居住公房的承租权。公房出租人与王某博的租赁合同早已解除,那么妹夫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被告表示不认可王某博的诉请。

  当地的延中物业管理公司辩称,涉及本案件的房屋原系公房,王某博曾经是联名承租人之一。对于原被告兄妹家庭情况不清楚,为了防止租赁发生矛盾,物业公司是在收到王某博同意变更租赁户名的信件后,依据有关条例办理了房屋租赁户名的变更手续,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

  我国原有公房配给制度系保障本国公民居住利益,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王某博于1998年10月取得了澳大利亚国籍,2001年当地物业公司依据这一事实及原承租人王某(亦是联名承租人之一王某廷女儿)的申请,以及王某博同意变更承租权的信件,将上述房屋的承租权变更为王某博的妹妹。这一变更手续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现王某博否认同意变更的信件是他本人所写,但却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王某博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出国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同意继续租赁的辩解,法院却以为王某博作为外国人,不仅只是定居在国外,其身份亦非中国公民,不属于享受我国公房福利配给保障的对象。退一步说,即使没有王某博本人同意变更租赁权的意思表示,当地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终止与他的租赁合同关系,基于这一点所产生的后果,王某博其余诉请,法院均作出不予支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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