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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把儿子买的房送女儿,律师通过诉讼确认房屋归儿子所有|房地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2-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1999年,吴明与其父吴父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吴父无力购买拆迁安置房(一号房屋),由吴明全额出资购买,房屋产权归吴明所有,吴父享有终身居住权。协议一式六份,分发给包括女儿吴华、儿子吴强在内的全部五名子女,各方当时均未提出异议。

此后,吴明依约支付全部房款,一号房屋登记在吴父名下。吴父之孙(吴明之子)自1999年起与祖父共同居住于该房屋。

2011年,在吴明不知情的情况下,吴父与吴华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将一号房屋无偿赠与吴华个人,并办理公证及过户。随后,吴华将年迈父亲强行搬离,用于其子婚房,并长期占有房屋。

2017年吴父去世后,吴明提起诉讼。此前系列诉讼已取得关键胜果:

法院判决确认《房屋赠与协议》无效;

行政判决撤销房屋过户登记,产权恢复至吴父名下。

在此基础上,吴明再次起诉,要求吴华、吴强等全体继承人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判令吴华腾退房屋。吴华辩称“购房使用母亲工龄,父亲无权单独处分”,吴强未出庭。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吴华、吴强、吴芳、吴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吴明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吴华于过户完成后七日内,将房屋腾退交付吴明。

法院说理

《协议书》构成有效借名购房关系

生效判决已认定:吴明与吴父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吴明对房屋享有民事权益。协议内容清晰、各方知情,合法有效。

母亲工龄不影响协议效力

购房虽可能折算已故配偶工龄,但因其早于购房前死亡,不享有物权。工龄对应财产价值可作为遗产分割,但不否定吴明的出资人地位和协议效力。

赠与已被撤销,过户障碍消除

房屋产权已通过行政判决恢复至吴父名下,作为遗产,应由继承人配合履行原《协议书》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实际权利人吴明。

恶意占有应予纠正

吴华在赠与被确认无效后仍拒不腾房,侵害吴明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支持交付请求。

胜诉办案心得

家庭内部出资购房,必须书面固定权属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1999年《协议书》——条款明确、全员知悉、长期履行,成为穿透后续恶意处分的关键证据。

遭遇亲属恶意转移房产,需“民事+行政”双轨维权

律师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赠与无效,再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登记,为最终确权铺平道路。策略缺一不可。

工龄抗辩常见但难成立

对方常以“使用父母工龄”主张共有权,但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工龄仅影响购房成本,不创设物权,不影响借名关系认定。

继承人有配合过户义务

即使部分继承人不表态,法院仍可判令全体继承人协助履行原权利人(吴父)生前合同义务。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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