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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称“房子是我的”,法院判归实际出资人|北京房产律师解读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2-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强(化名)与李梅系夫妻,育有二女。王强于2019年因病去世。其父母王建国、张秀兰健在。

2009年12月,王强以姐姐王静名义购买位于大兴区的一套住宅(后化名为一号房屋),总价99.8万元。首付款21.8万余元由王强名下银行卡支付,剩余78万元以王静名义向乙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王强实际管理:

贷款月供由王强定期转入王静还款账户;

物业费、出租事宜均由王强处理;

购房合同、产权证、贷款文件等原件均由王强持有。

2019年7月,王强与王静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明确:

“一号房屋系王强实际出资购买,王静仅为名义登记人,房屋所有权归王强所有。”

王强之姐王芳作为见证人签字。

王强去世后,其妻李梅、两幼女及王建国、张秀兰作为法定继承人,起诉要求:

确认《借名购房协议》有效;

乙银行配合办理解除抵押;

王静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全体继承人名下。

王静抗辩称:

房屋系家庭共同出资,王强仅为代付款人;

协议签订时王静神志不清,且未征得其配偶同意;

李梅婚内不知房屋存在,说明王强认可房屋属王静。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王强与王静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

李梅代为清偿剩余贷款后,乙银行协助办理解除抵押;

抵押解除后,王静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王强全部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名下;

法院说理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原告提交了书面协议、首付款支付凭证、多年还贷转账记录、物业缴费单据、租赁合同及全套购房文件原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王强为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

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

被告主张王静签约时“神志不清”,但未提供医疗或行为能力证据;

主张“未征得配偶同意”,但借名协议约束的是王强与王静,不涉及处分王静夫妻共同财产;

主张“家庭共同出资”,但仅有口头陈述,无转账、取现等佐证,证人证言亦属(传来证据),不予采信。

默示行为不等于放弃权利

王强未告知配偶房屋情况,不能推定其放弃所有权。沉默不构成对物权归属的意思表示。

继承人有权承继合同权利

借名协议合法有效,王强去世后,其合同权利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承继。原告要求过户至全体继承人名下,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提示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但若已发生,务必保留全部出资凭证、管理证据、书面确认文件;

继承人可依法承继被继承人的合同权利,包括要求过户;

法院审查借名关系时,重实质、轻形式,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必须达到。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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