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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周志远、陈慧芳系夫妻,其子周明轩。2014年,二人为养老置换住房,决定购买一套位于通州的新房。因名下已有房产,再购房将面临较高契税及未来可能的房产税负担,加之担心儿子婚后财产混同,二人决定以儿子名义签约购房,但全部房款、装修费均由夫妻支付。
购房前,三人签署《借名购房协议》,明确约定:
一号房屋由父母全款出资,仅借用儿子名义签约;
房屋实际所有权归父母所有;
儿子不得出售、出租、抵押该房;
父母可随时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或指定人名下,儿子须无条件配合。
随后,周明轩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及预售合同,但定金、首付款、尾款均从父母账户支付,购房发票、合同、房产证等原件均由父母保管。房屋交付后,经父母同意,儿子及儿媳曾短暂居住,后用于孩子上学居住至今。
2018年,周明轩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号房屋归儿子周明轩所有,并承诺待女儿成年后过户给她。该处分行为未告知父母,亦未经其同意。
父母得知后,立即要求儿子配合过户,遭拒。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儿子协助办理一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儿子周明轩当庭认可借名事实及协议真实性。但前儿媳李某及两名孙子女作为第三人提出异议,主张:
购房款系对儿子的赠与;
《借名购房协议》系事后伪造(理由:签约时楼盘尚未开盘,地址不明确);
离婚协议已确认房屋归属,父母无权干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周明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周志远、陈慧芳办理一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真实借名买房合意”进行审查,认定如下:
第一,《借名购房协议》真实有效。
协议由三方签署,内容清晰,权利义务明确;
被告本人当庭认可协议真实性及借名事实;
第三人虽质疑协议形成时间,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且鉴定申请被退回;
开发商虽于次日开盘,但销售人员可提前为熟客预留房源,地址差异系后期行政变更所致,不影响房屋同一性。
第二,出资、控票、占有意图均指向父母为实际权利人。
全部购房款、装修费由父母支付,有银行流水、收据、发票为证;
所有原始文件由父母保管;
购房动机合理(避税、防婚姻风险、养老需求),符合常理。
第三,赠与主张缺乏依据。
若为赠与,应有明确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
但协议明确排除儿子对房屋的任何权益,且父母始终主张所有权;
离婚协议中的处分行为,因儿子非真实权利人,对父母不产生约束力。
第四,过户条件已成就。
原告具备北京市通州区购房资格;
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无查封抵押;
协议约定“随时可要求过户”,原告主张合法合理。
综上,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父母作为实际权利人,有权要求儿子配合过户。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为“父母借子女名购房”提供了启示:
一、书面借名协议是关键,但需注意签署时机与细节。
本案协议签署于认购前一日,虽被质疑“地址未定”,但法院结合预留房惯例予以采信。建议:若提前签约,可在协议中注明“以最终产权登记地址为准”,避免技术性质疑。
二、资金流向必须清晰,避免与家庭其他款项混同。
所有房款均从父母账户直接支付至开发商,备注明确,形成完整证据链。切忌通过子女账户中转,否则易被解释为赠与或家庭共有。
三、即使房屋由子女家庭实际居住,也不影响确权。
法院区分了“居住使用权”与“所有权”。只要能证明居住系经出资人同意,且未放弃权利主张,仍可成功确权。
特别提醒:
若子女婚姻不稳定,更应通过协议明确房屋性质,并保留全程证据。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不能对抗真实权利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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