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83年,赵正国作为甲单位职工,获单位分配一套公房。1984年,赵正国去世。1985年,其妻李秀兰向单位申请,将原合租房置换为位于北京的一居室(即“一号房屋”),并由长子赵建国一家搬入居住。
1987年,赵建国以个人名义与甲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契约》。1992年房改启动,一号房屋可按成本价购买。1993年,李秀兰去世。1999年,房屋登记在李秀兰名下。
赵建国称:
“房子是我出钱买的,父母生前口头答应给我当婚房。我交了所有购房款、水电暖费,房产证也一直在我手里,住了快40年,房子当然是我的!”
2023年,赵建国起诉弟弟赵建民、妹妹赵建芳,要求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赵建民、赵建芳坚决反对:
“父亲1984年就去世了,怎么可能和你达成‘借名买房’?母亲才是购房人,收据写的是她的名字。房子是父母遗产,应三人均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赵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赵建国与父母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一号房屋系李秀兰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出如下认定:
父亲去世多年,不可能形成借名合意
赵正国1984年去世,而房改购房发生在1992年之后,客观上无法与赵建国达成“借名”约定。
购房主体具有身份专属性,赵建国无购房资格
一号房屋系甲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分房,仅李秀兰作为配偶符合房改购房条件。赵建国自认“当时无购房资格”,进一步说明其不可能成为真实权利人。
出资争议不影响权属认定,关键在“合意”
即便部分款项由赵建国支付,但无书面协议、无明确约定归属,且收据载明付款人为李秀兰。法院强调:家庭内部出资更可能体现为赡养、扶助或代缴,而非借名。
居住+持证≠所有权
赵建国长期居住、保管证件,但甲单位2002年出具的证明明确写道:“房产继承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恰恰说明单位认可房屋属李秀兰遗产,而非赵建国财产。
口头“留给你结婚用”不构成借名合意
所谓父母口头承诺,无其他亲属佐证,且与房改政策、产权登记相悖,不足以推翻物权公示效力。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以居住+出资主张借名买房”敲响警钟:
福利房具有身份属性,非职工无权购买
单位房改房、集资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购房资格与身份绑定,即使实际出资,若无资格,难获确权。
“口头赠与”在房产纠纷中几乎无效
尤其涉及多子女家庭,无书面协议、无公证、无其他继承人同意,所谓“父母答应给我”难以被采信。
居住多年≠拥有产权,继承人才是关键
长期占有使用可能产生“居住利益”,但不改变房屋作为遗产的性质。
✅ 对类似情况的建议:
若父母有意将房给某子女,应在生前完成赠与过户或立遗嘱;
若已出资,务必签署书面协议并由全体继承人签字确认;
切勿依赖“默认”“习惯”或“口头承诺”,法律只认证据。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房改房、继承与借名买房纠纷,擅长通过证据梳理与政策解读,帮助客户守住应得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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