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80年代,陈建国与李秀芬结婚,婚后承租位于北京的一处公房。1996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陈婷归男方抚养,家中所有财产(包括公房)归女方和女儿所有,男方放弃一切财产权益。
2001年,该公房拆迁。因政策限制,李秀芬无法以自己名义安置两套房屋,遂以陈建国名义签订《安置协议》,购买一号房屋(一居室),另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购房款由李秀芬实际支付,但付款凭证显示为陈建国刷卡。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女儿陈婷居住使用。
2009年,陈建国与生意伙伴赵敏(二人共同经营甲公司、乙公司多年)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45万元“出售”给赵敏,并迅速办理过户。次日,赵敏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申请74万元贷款,贷款直接打入陈建国账户。陈建国收款后,当日即向赵敏转账30万元。
此后十余年,赵敏从未要求陈婷搬离,亦未主张房屋交付。2021年陈建国去世后,其女陈婷作为监护人(此前已被法院指定),与母亲李秀芬共同起诉,请求:
“确认陈建国与赵敏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赵敏辩称:
合同真实有效,实际成交价94万元;
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原告无权主张合同无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陈建国与赵敏于2009年6月23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注:这是典型的“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被法院穿透认定的胜诉案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合同是否系虚假意思表示”作出如下认定:
交易细节严重背离正常房屋买卖逻辑
网签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未约定付款时间、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买受人取得产权后十余年未主张交付,不合常理。
资金流向揭示真实目的
贷款74万元到账次日,陈建国即向赵敏转账30万元;
赵敏自认该款项用于公司经营;
双方均承认合作多年,存在共同融资需求。
所谓“现金支付20万元”无任何证据支持
赵敏称除贷款外另付20万元现金,但无法提供收据、取款记录或见证人;
与其此前陈述“仅有一份网签合同”相矛盾。
行为模式符合“套贷”特征
利用房屋买卖形式获取低息长期贷款;
无真实交易意愿,仅为融资便利;
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识别和打击“假买卖真套贷”提供了重要司法样本,三大经验值得借鉴:
关注交易异常点,可穿透表面合同
低价、无交房、无违约条款、长期不主张占有——这些“反常”细节往往是虚假交易的突破口。
资金流水是关键证据
贷款到账后立即回流、大额现金无凭证、转账用途与购房无关,均可佐证“非真实买卖”。
即使房屋已过户,合同仍可被确认无效
✅ 对真实权利人的建议:
保留原始协议、付款凭证、居住证明;
一旦发现名义人异常处置房产,立即起诉维权;
重点收集对方资金往来、合作关系、贷款用途等间接证据。
提示:法律不保护虚假交易,只保护真实权利。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虚假房屋买卖、借名买房及恶意转移财产纠纷,擅长通过资金流、交易习惯与商业逻辑,揭开“合法外衣”下的非法目的。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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