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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指南:非集体成员购房被诉无效,如何减少损失?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1990年,村民赵大山在北京市某村宅基地上出资建成北房6间、西厢房4间(后称一号房屋)。1994年,赵大山与其妻相继去世,留下未成年儿子赵小川及多名成年兄弟姐妹。

 

1995年9月10日,在多位亲属在场见证下,赵小川的叔叔赵建国作为主要抚养人,以自己名义与非本村村民马强签订《协议书》,将一号房屋以10万元价格出售给马强。马强随后长期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和扩建。

 

2020年,已成年的赵小川向法院起诉,主张马强非本村集体成员,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作出A号判决,确认1995年《协议书》无效。

 

2024年,赵小川再次起诉,要求马强腾退一号房屋。法院作出B号判决,判令马强限期腾房。二审维持原判。

 

此后,马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赵小川、赵建国共同赔偿其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房屋重置、装修及宅基地区位补偿等损失共计21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赵小川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马强支付赔偿款216.2万余元;

 

❌ 驳回马强对赵建国的赔偿请求。

 

非本村村民购房虽致合同无效,但出卖方多年后反悔,违背诚信原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说理

 

合同无效已由生效判决确认

 

根据A号、B号判决,1995年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农村宅基地禁止对外流转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出卖方代表实际权利人,应担主责

 

虽由赵建国签约,但当时赵小川未成年,赵建国作为其监护人和主要抚养人,出售行为实际代表赵小川利益。且后续腾房判决已明确房屋返还对象为赵小川,故赔偿责任应由其承担。

违背诚信原则,过错明显

 

赵小川一方在售房近30年后,以自身违法行为(向非集体成员售房)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约70%)。

买受人亦有过失,自负部分损失

 

马强明知自己非本村村民仍购买农村房屋,对合同无效后果负有次要责任。

损失金额合理,予以支持

 

法院依据评估报告,结合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价值,认定马强主张的216万余元赔偿属于合理范围,依法支持。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大概率无效

 

即使居住几十年、完成翻建,一旦出卖方反悔,法院通常会判令腾房。

但“无效≠白住”,出卖方需高额赔偿

 

北京法院普遍支持买受人获得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价+装修损失,总额常远超原购房款。

谁是真正权利人,谁就担责

 

即便签约人是亲戚,只要实际受益人或产权归属明确,赔偿责任将由其承担。

反悔要趁早,拖延即失信

 

出卖方若在房价上涨或拆迁预期出现后才主张无效,法院将认定其恶意,判令承担主要甚至全部损失。

保留翻建、付款、居住证据至关重要

 

这些是主张信赖利益损失的核心依据,直接影响赔偿金额。

重要提醒:北京郊区大量农村房屋存在“口头买卖+长期居住”历史遗留问题。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应尽早通过法律程序固定权利状态,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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