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1986年,郑国栋承租的公房被拆迁,其家庭获得一套三居室安置房(后称一号房屋)。当时,郑国栋夫妇、儿子郑明远、儿媳苏文娟及孙子郑浩然的户口均在被拆迁房屋内,五人一同回迁入住。1998年房改后,一号房屋登记在郑国栋名下。
郑国栋去世后,房屋于2010年过户至其妻李秀兰名下。2014年,李秀兰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未实际支付房款)将房屋过户给女儿郑雅琴(即本案被告)。此后,郑雅琴取得房产证,成为登记产权人。
2013年,郑明远去世。苏文娟与孙子郑浩然长期在一号房屋居住。近年来,郑雅琴多次起诉要求郑浩然夫妻腾房并支付占用费,法院虽判令支付使用费,但未支持立即腾退。
2024年,苏文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理由是:她是1986年拆迁时的在册户籍人口和实际被安置人,且当年安置政策明确考虑了三代人居住需求,分配三居室正是为满足老两口、夫妻、孩子各居一室。
郑雅琴辩称:
苏文娟早已不在该房居住近20年;
其母张某(苏文娟母亲)在另一处拆迁中已获三套安置房,苏文娟“不缺住房”;
《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需合同约定或登记,本案无依据。
双方均无法提供1986年的原始拆迁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苏文娟对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法院说理
居住权不仅限于《民法典》新设的“登记型居住权”
本案争议并非基于合同设立的居住权,而是源于拆迁安置政策赋予的居住权益。即使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只要能证明是拆迁时的被安置人,即享有对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利。
户口+实际安置 = 居住权益基础
派出所证明显示,苏文娟1985年已将户口迁入被拆迁房屋,1986年回迁时作为同户籍成员入住一号房屋。虽无书面拆迁协议,但结合当时政策及家庭结构(三居室对应三代五口人),可合理推定其为被安置对象。
后续获得其他住房 ≠ 丧失原安置房权益
苏文娟虽在其母张某的另一次拆迁中被列为安置人口,但两次拆迁独立,不能因此否定其在一号房屋中的历史安置权益。
产权变更不影响原有居住权
即使房屋已过户至郑雅琴名下,因其取得方式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且未征得其他安置人同意,不能当然剥夺苏文娟的合法居住权益。
法院强调: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权,是城市更新政策的核心价值之一。不能仅因产权登记变更或多年未常住,就否定其依法应享有的居住利益。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没办居住权登记”≠没居住权!
拆迁安置房中的居住权益源于政策,不依赖《民法典》第366条的合同或登记。
户口是关键证据!
若您曾是被拆迁房屋的在册人口,务必保留户口迁移记录、派出所证明等材料。
房子写了别人名字,您仍可能有权住!
家庭内部过户(如父母赠与子女)不能自动剥夺其他安置人的居住权益。
多年未住≠放弃权利!
因照顾老人、工作等原因暂时搬离,不等于放弃居住权,法院会综合考量历史和现实情况。
遇到腾房诉讼,及时反诉确权!
若有人以产权人身份要求您搬离,请立即主张“安置人居住权”,避免被动失权。
温馨提醒:北京大量老城区拆迁发生在1980–2000年代,许多家庭未保留原始协议。若您或家人曾参与回迁安置,建议尽早梳理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确权,防止权益被悄然剥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