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刘文山(化名)与前妻赵敏育有一女刘婷。赵敏于1996年去世。
1998年,刘文山与王秀英(化名)再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秀英带来一女王某,但当时已成年,未与刘文山形成抚养关系。
2020年7月,两人曾短暂离婚两天(7月21日离婚,7月23日复婚),离婚协议中约定:
原有住房归刘文山;
另一套房归王秀英。
王秀英称此次离婚仅为配合亲属售房,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刘文山名下有一套一号房屋(83㎡),系由早年单位分配的二号房屋(原房改房)于2006年通过“以旧换新”政策置换而来。
该置换发生在刘文山与王秀英婚姻存续期间,购房款部分来源于退还原房款,部分为补交差价。
2022年12月,刘文山去世。
他生前曾立过多份遗嘱:
2016年10月:自书遗嘱,写明“一号房屋由女儿刘婷继承”;
2017年2月:另立一份自书《遗属》(实为遗嘱),明确“一号房屋及所有积蓄归爱妻王秀英”,并有两位朋友见证签字。
此外,刘文山前妻赵敏早在1995年也立过遗嘱,称“所有财产由女儿刘婷继承”。
刘文山去世后,王秀英起诉要求按2017年遗嘱继承一号房屋;
刘婷则反诉称:
1. 2017年遗嘱无效(用词错误、日期涂改);
2. 一号房屋含其母赵敏的产权份额;
3. 父亲2016年遗嘱在后(实际在前),应优先;
4. 父母2020年离婚时已将原房分给父亲,视为撤回2017年遗嘱。
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
✅ 2017年2月遗嘱合法有效,为刘文山最终真实意思表示;
✅ 一号房屋并非刘文山个人财产,而是包含三方权益:
前妻赵敏:占32.73%(因其对原房享有50%份额,随房置换转化);
刘文山本人:占50%;
现任妻子王秀英:占17.27%(因补交房款发生在婚姻期间)。
✅ 赵敏的32.73%份额由其女儿刘婷依遗嘱继承;
✅ 刘文山的50% + 王秀英自有17.27% = 共67.27%由王秀英依遗嘱继承。
最终判决:
一号房屋归王秀英所有;
王秀英向刘婷支付房屋折价款147万余元(按450万总值×32.73%计算)。
三、法院说理
1. 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虽然2017年遗嘱标题误写为“遗属”,但内容清晰、有签名、手印、见证人,且录音证明系刘文山自愿所立,符合自书遗嘱实质要件。
相比之下,2016年遗嘱虽形式完整,但时间在前,被后一份有效遗嘱取代。
2. 离婚不等于撤回遗嘱
2020年离婚协议仅处理了原房归属,而一号房屋是婚后置换所得,不能等同。且两天后即复婚,不构成对遗嘱的实质性撤销行为。
3. 前妻对原房享有50%产权
二号房屋系刘文山与赵敏婚姻期间购买,即使部分房款在赵敏去世后补交,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赵敏享有一半份额。
该份额随房屋置换转化为一号房屋的32.73%权益。
4. 现任妻子对补交房款有贡献
置换时补交的7万余元发生在婚姻存续期,视为夫妻共同出资,故王秀英对房屋享有部分原始权益。
5. 遗嘱可处分个人份额,不可处分他人份额
刘文山遗嘱中“全部房屋归王秀英”仅对其自有50%有效;
赵敏的份额由其女儿继承,不受刘文山遗嘱约束。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关键法律常识:
✅ 遗嘱效力看时间,最后一份有效
即使早年立过遗嘱,只要后来又立新遗嘱且合法,以最新为准。建议定期更新遗嘱并规范书写。
⚠️ 房改房+置换房,产权可能“跨代共有”
前配偶对原房的权利不会因再婚或房屋置换自动消失,需依法析产后再继承。
✅ “离婚又复婚”不当然否定遗嘱
若无明确撤销意思表示,短暂离婚不影响此前遗嘱效力,尤其当离婚目的非真实分割财产时。
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面对再婚家庭房产继承纠纷,务必:
1. 厘清房屋来源(是否含前配偶权益);
2. 核实所有遗嘱时间与形式;
3. 保留录音、证人等辅助证据,证明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无胁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