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母亲去世留房屋,儿子长期照料 + 实际居住,北京房产律师:法院判归其所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张建国与王丽是相伴多年的夫妻,两人都是甲公司的老员工,育有三个子女:长子张明、次女张丽、三子张伟。1990 年房改时,夫妻俩出资买下了甲公司分配的二号房屋,登记在张建国名下,这成了一家人的温馨港湾。

1999 年,张建国不幸去世,留下王丽与三个子女相依为命。2007 年,甲公司启动危旧房改造,二号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按照政策,拆迁可置换新建职工住宅,还能将原房作价抵扣部分房款。当时王丽年事已高,张伟主动承担起相关事宜,以自己和父亲张建国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楼及拆除安置协议书》,先后三次代交了购房款,将置换后的一号房屋落到了甲公司备案的张建国名下。

2009 年,一号房屋交付后,张伟便搬来与王丽共同居住,悉心照料母亲的饮食起居。王丽晚年患上阿尔茨海默病,还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卧床不起、无法自主进食排便,全靠张伟和儿媳姜某日夜照料 —— 定时更换鼻饲管、灌肠,甚至专门学习专业护理知识。2019 年,王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王丽去世后,张明和张丽提出要平均分割一号房屋,认为这是父母的遗产,三人应各得三分之一。但张伟不同意,他表示自己不仅出资购买了一号房屋,还照料母亲十年之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多分;儿媳姜某也提出,自己作为继承人外尽了较大赡养义务,请求继承 10% 的份额。双方协商无果,张明和张丽将张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

二、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的一号房屋,由被告张伟继承所有;原告张明、张丽,第三人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张伟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张明、张丽房屋折价款各 660000 元。

三、法院说理

一号房屋应认定为王丽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二号房屋原系张建国与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去世后,王丽作为共同共有人,有权参与拆迁置换。虽然购房协议多由张伟签署,但甲公司备案的购房人是张建国,且购房款中抵扣了二号房屋的作价,并非张伟独立出资购置。因此,一号房屋应认定为王丽的合法财产,王丽去世后转化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伟应多分遗产,姜某主张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王丽晚年瘫痪在床、患有严重疾病,张伟长期与她共同居住,十年如一日提供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有住院病案、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据佐证,符合 “尽主要扶养义务” 的情形,应酌情多分。

姜某作为儿媳,虽对王丽尽了赡养义务,但该行为发生在其与张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质上是协助张伟履行赡养义务,其贡献已在张伟多分遗产的份额中得到体现,法律上不宜重复评价,故对其主张继承 10% 份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遗产分割应兼顾效用与公平

一号房屋现由张伟实际居住,且其对房屋出资较多、照料被继承人多年,从 “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 的原则出发,将房屋判归张伟所有,由其向张明、张丽支付折价款,既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实际情况。结合双方认可的房屋市场价值 330 万元,最终酌定张伟继承 60% 份额,张明、张丽各继承 20% 份额,对应折价款各 66 万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