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亲属关系
原告:李明,与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
被告:李刚(李明哥哥)、李娜(李明姐姐);
已故亲属:李明、李刚、李娜的父亲李建国(2016 年 5 月去世)、母亲刘芳(2015 年去世);
核心标的: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系李建国、刘芳生前出资购买,曾先后登记在李明及李刚、李娜名下。
(二)诉讼请求与核心争议
原告诉求(李明)
① 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② 判令李刚、李娜协助办理一号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过户至自己名下);
③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刚、李娜承担。
事实理由:2005 年,李建国、刘芳出资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08 年,父母因反对自己的结婚对象、担心房屋被对方取得,要求将房屋过户至李刚、李娜名下,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2022 年,丰台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2023 年二中院维持原判,故房屋应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被告答辩(李刚、李娜)
① 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一号房屋归自己二人所有(各占 50% 份额):房屋系父母借李明之名购买(父母名下有福利房,为享优惠登记在李明名下),2008 年父母通过 “分家析产” 将房屋处分给自己,已向李明支付 20 万元补偿款,李明收款后才配合过户;
② 提交录音、证人证言等主张已支付 20 万元,但未提供书面付款凭证;
③ 称李建国生前遗嘱未提及一号房屋,可证明房屋已在生前处理完毕,与李明无关。
(三)关键事实
房屋购买与初始登记:2005 年,李建国、刘芳出资购买一号房屋,房屋登记在李明名下。
房屋过户背景:2008 年 5 月,李明与李刚、李娜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 20 万元(合同未填写付款方式、交付等核心条款),随后房屋过户至李刚、李娜名下(各占 50% 份额);李明因婚姻矛盾搬出,房屋由父母出租并收取租金,2016 年李建国让李明搬回居住至今。
合同无效认定:2022 年 10 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A 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无真实买卖意思表示”(无付款记录、核心条款缺失、房屋长期由父母管控),判决合同无效;2023 年 4 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B 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刚、李娜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明确 “房屋归属争议可另行解决”。
被告证据争议:李刚、李娜提交取暖费发票、装修合同、录音(提及 “20 万元”)及证人证言,主张对房屋有实际管控权并支付补偿款,但李明否认收到 20 万元,且被告未提供书面付款凭证,法院对其证据证明力未采信。
二、裁判结果
被告李刚、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明将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李明名下。
三、法院说理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一号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基于该合同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从李明过户至李刚、李娜)失去合法依据,依法应恢复至原登记状态,故李明要求李刚、李娜协助过户的诉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 “已支付 20 万元补偿款” 的主张不成立
李刚、李娜主张已通过父母向李明支付 20 万元补偿款,但未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书面证据,仅有的录音内容存在歧义(李明称 “20 万没了” 系指自身资金损失,与补偿款无关),证人证言亦无法直接证明付款事实,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确认房屋归李明所有” 的诉求暂不处理
一号房屋系李建国、刘芳生前出资购买,涉及 “父母出资与子女权属认定” 的争议,可能关联案外权益(如父母遗产分割),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过户纠纷,仅处理 “登记恢复” 问题,房屋所有权最终归属可另行通过法定继承或赠与纠纷解决,故对李明 “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的诉求,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法院结合生效判决效力、证据采信规则及纠纷性质,仅支持房屋过户诉求,兼顾程序合法性与实体权益平衡。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