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家住延庆区某村的村民张先生以代理人的身份,将哥哥位于本村的房屋,出售给本村村民李先生,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哥哥搬到城里生活,房屋空置多年,现以8000元的价格卖与李先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交给李先生,房款当面付清,见证人刘先生签字,协议签订后,李先生占有房屋至今,并有加建行为。2020年张先生的哥哥去世,在北京进行宅基地确权时,买方李先生到村里登记,村里称原房主虽然去世,但是他的继承人向村里提交了书面异议,不同意给买方确权,继承人称当时只是让张先生管理,并未让他出售,因此房屋买卖无效。因此,村里不给办确权,建议买方通过诉讼解决。
后买方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一、虽然张先生没有哥哥的书面授权,但是张先生能将房屋交付买方,并且将房产证原件交付给了买方,张先生的哥哥卖房后也偶尔回到村里,但从没有向买方提出过异议,因此视为对张先生卖房行为的认可,法律上叫表见代理,表面上能让买方相信弟弟有代理权,就推定有代理权。二、买方是本村村民,具有购买资格,不违反法律规定。三、张先生庭上称8000元未给,但合同上写了房款当面付清,如果未付,张先生不应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证交给买方,因此张先生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确认张先生与买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院内的房屋归买方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