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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提醒: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先析产后继承的流程是什么?速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王秀莲(2023 年 5 月 22 日去世)与陈建国(2003 年 12 月 11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1978 年 9 月 2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一)亲属关系梳理

陈建国亲属:陈建国与前妻马兰生育五子,分别是原告陈磊、陈阳、陈峰、陈涛、陈强(以下简称 “陈家五原告”)。

王秀莲亲属:王秀莲父母为王德海、赵桂兰(均已去世),兄弟姐妹四人,分别是王秀梅(2005 年 11 月 8 日去世,育有子女王敏、王浩、王琳,王敏 2000 年 12 月 18 日去世,育有一子王鑫)、王秀娟(2022 年 12 月 21 日去世,育有子女刘凯、刘佳、刘洋)、王秀莲、原告王军(王秀莲弟弟)。

其他被告:刘凯、王鑫、刘洋、刘佳、王琳、王浩(均为王秀莲兄弟姐妹的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

(二)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

2002 年 2 月 21 日,王秀莲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西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房屋安置协议书》,拆除南所胡同 XX 号公产房屋 3 间(建筑面积 33.25 平方米),就地安置壹居室一套(暂定建筑面积 49.5 平方米),需支付购房款 49283 元。

2006 年 6 月 15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安置房屋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

房屋档案显示,购房时工龄和为 69 年(含陈建国工龄);2006 年 10 月 19 日,一号房屋登记在王秀莲名下。

(三)核心争议

房屋权属争议:陈家五原告认为一号房屋是王秀莲与陈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 年签拆迁协议时二人婚姻存续,用夫妻工龄、共同财产付款);王军主张是王秀莲个人财产(房屋 2004 年建成、2006 年登记,均在陈建国去世后,且拆迁前房屋是王秀莲母亲赵桂兰的老宅)。

遗嘱争议:王军提交 2016 年 12 月 17 日王秀莲所立遗嘱,内容为 “一号房屋是个人财产,去世后由王军继承”,遗嘱由乙律所风律师代书、风律师与侯律师见证,有王秀莲签字摁手印及录像;陈家五原告认为遗嘱是打印遗嘱,未全程见证打印过程,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王秀莲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陈建国的份额。

扶养关系争议:陈家五原告称对王秀莲尽了近四十年赡养义务,形成扶养关系,是法定继承人;王军认为陈家五原告在王秀莲与陈建国结婚时已成年,未与王秀莲共同生活,未实际赡养,不形成扶养关系。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陈磊、陈阳、陈峰、陈涛、陈强(陈家五原告)诉求

依法判令一号房屋由五人每人继承十二分之一份额;

若法院认定一号房屋是王秀莲个人财产,请求判决陈建国的工龄折价款由五人继承;

本案诉讼费由相关方承担。

(二)原告王军诉求

判令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

不同意陈家五原告诉求,认为一号房屋是王秀莲个人财产,遗嘱有效,陈家五原告与王秀莲无扶养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若分割陈建国工龄折价款,需先析出王秀莲的一半,剩余部分作为陈建国遗产,王秀莲继承的部分转由自己继承。

(三)其他被告意见

刘凯、王鑫:同意王军意见;

刘洋、刘佳、王琳、王浩: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王秀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壁街 XX 号的一号房屋,由原告王军继承十二分之七的份额,由原告陈磊、陈阳、陈峰、陈涛、陈强各继承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驳回原告王军、陈磊、陈阳、陈峰、陈涛、陈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王秀莲、陈建国的继承事实关键节点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本案适用民法典规定。

(二)争议焦点一:一号房屋权属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

2002 年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王秀莲与陈建国仍为夫妻,拆迁安置是对婚姻存续期间居住房屋的权益置换,核心权利基础形成于婚姻关系内;

购房时使用了夫妻工龄(工龄对应的政策性福利具有人身依附性,属夫妻共同权益范畴),且无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于王秀莲个人财产;

房屋虽在陈建国去世后建成、办理权属登记,但拆迁安置协议已确定房屋权益归属的核心框架,后续建设与登记仅为权利实现的程序环节,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性质。

综上,一号房屋应认定为王秀莲与陈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 50% 份额。

(三)争议焦点二: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规定):

王秀莲的遗嘱由风律师代书、两名执业律师作为见证人,遗嘱正文虽为打印形式,但法律法规未限定代书必须采用手写方式,且风律师在遗嘱中明确标注 “代书人” 身份,侯律师作为见证人签字,同时有王秀莲本人签字摁手印;

见证律师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提交的录像显示王秀莲订立遗嘱时意识清醒、语言表达清晰,能明确表达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愿,书面遗嘱内容与录像内容、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因一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王秀莲仅对自身享有的 50% 份额具有处分权,故遗嘱中对陈建国 50% 份额的处分内容无效,对自身 50% 份额的处分内容有效。

(四)争议焦点三:继承人范围与遗产分割

陈建国的遗产分割(一号房屋 50% 份额):

陈建国 2003 年去世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王秀莲、子女陈磊、陈阳、陈峰、陈涛、陈强,共 6 人,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每人继承份额为 50%÷6=1/12,故王秀莲在原有 50% 份额基础上,新增 1/12 份额,共计享有 7/12 份额;陈家五原告各享有 1/12 份额。

王秀莲的遗产分割(一号房屋 7/12 份额):

王秀莲 2023 年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王军作为其弟弟,属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

陈家五原告主张与王秀莲形成扶养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长期稳定的经济供养、日常起居照料” 等核心扶养事实,仅偶尔看望、短暂照顾不足以认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故陈家五原告不享有王秀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王秀莲享有的 7/12 份额,依其有效遗嘱内容,由王军继承。

最终份额分配:王军共继承 7/12 份额,陈家五原告各继承 1/12 份额。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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