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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科普:遗嘱指定房产继承,这几个法定条件必须满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周志强与赵秀兰系夫妻关系,二人都是初婚,婚后生育子女五人,分别是长子周建国、次子周建明、三子周建军、长女周建英、次女周建芳。赵秀兰于 1996 年 1 月 14 日去世,周志强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去世,二人的父母均已先于他们离世,因年代久远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周志强与赵秀兰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收养其他子女,除涉案公证遗嘱外,无其他遗嘱。

周建明与吴雪梅系夫妻关系,均为初婚,婚后育有一子周浩然。周建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未收养其他子女,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案涉房屋为 “北京市一号房屋”,登记在周志强名下,属于周志强的个人遗产。庭审中各方均确认,周志强生前与周建明、吴雪梅、周浩然一起居住在 “北京市二号房屋”,周建明对周志强的照顾相对更多。

2001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内容显示:周志强于 2001 年 2 月 19 日在公证员面前,在遗嘱上签名。该遗嘱明确 “房屋”(即本案案涉 “北京市一号房屋”)在周志强去世后,由儿子周建明继承,遗嘱一式两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周志强自行收执一份。

二、双方诉求

(一)二原告(吴雪梅、周浩然)诉求

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归二原告继承所有。

(二)四被告(周建国、周建英、周建军、周建芳)辩称

四被告均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周建国:对周志强的死亡原因有异议,认为周建明未尽到照料义务;周志强的安葬事宜未与自己商量;周志强的遗产情况未告知,且周建明曾多次大声训斥周志强,导致周志强生活得小心翼翼。

周建英:周建明在周志强去世后不久就要求自己签字,但未出示公证遗嘱,希望先安葬好周志强再协商房屋事宜;自己与周志强生前关系亲密,经常探望,不争夺遗产但想知晓遗产具体数额,对周建明独自把持遗产、不协商的行为表示气愤。

周建军:周建明不讲亲情,直接将家人诉至法院;自己并非不赡养老人,曾想接周志强共同生活,但遭到周建明拒绝。

周建芳:若周志强有遗嘱可按遗嘱执行,但要求将周志强的丧葬补助费拿出,先安置好周志强;希望周建明与四被告协商安葬事宜,强调原本是和睦的家庭。

(三)证据提交及质证情况

二原告提交证据:北京市某派出所出具的 2 份证明信(落款日期分别为 2022 年 9 月 28 日、2022 年 9 月 21 日)、周志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周建明与吴雪梅的结婚证、《北京市独生子女证》。

四被告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周建国提出案涉房屋购买发票缺失的疑问;四被告均对《公证书》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核心诉求是先安置好周志强,部分被告还要求公开周志强的财产情况。

四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周志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浩然继承,归原告周浩然所有;

 

四、法院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一)遗嘱继承的合法性认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合法有效。本案中,二原告提交的周志强公证遗嘱经各方确认真实性,法院依法予以认可,故案涉房屋应按遗嘱内容由周建明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

周建明在诉讼期间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吴雪梅、周浩然作为周建明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庭审中,吴雪梅明确表示放弃案涉房屋的继承份额,同意由周浩然一人继承,周浩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三)对被告抗辩意见的认定

四被告主张案涉房屋不应由二原告继承,但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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