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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分家赠与房产,父亲继承三间半胜诉,律师解析房产继承要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2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八旬父亲以 “分家房屋属儿子婚前财产、存款为遗产” 为由起诉前儿媳,要求继承儿子遗留的宅院、存款等财产,儿媳以 “财产归己所有”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父亲,明确 “老宅分得 3 间半房屋,存款继承 4124 元”。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继承争议:父亲求分割,儿媳拒认可

张建国(原告,被继承人张伟之父,胜诉方)起诉刘敏(被告,张伟前妻,败诉方),诉求:1. 法定继承张伟遗产(河北一号房屋份额、银行卡余额、汽车、2.3 亩土地流转费、5 万元存款);2. 判令顺义区 “二号宅院” 归自己继承;3. 诉讼费由刘敏承担。

张建国主张:1. 次子张伟(2022 年去世)与刘敏 2005 年结婚,无子女;2. 1994 年分家时,自己将二号宅院(正房 5 间、厢房 3 间)分给张伟,该房屋系张伟婚前个人财产;3. 张伟去世后留有存款、房产等遗产,无遗嘱,自己作为父亲应法定继承;4. 刘敏取走的 5 万元系自己存放的养老钱,应返还。

刘敏辩称:不同意诉求,遗产归己所有。1. 张伟无存款,河北一号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汽车已报废;2. 二号宅院是张伟的,自己作为配偶应全额继承,且自己照顾张伟及公婆多年,尽了主要义务;3. 未取走 5 万元,诉讼费应由张建国承担。

2. 关键事实:遗产与分家核心证据

核心分家证据:1994 年《分家单》载明 “张伟受分老房(二号宅院)一所”,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二号宅院登记在张建国名下,但分家后由张伟使用,未翻建。

遗产关键证据: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张伟去世时账户余额 16495.25 元,由刘敏取走;村委会证明张伟有 2.3 亩土地,流转费已发给张建国;河北一号房屋为有限产权,权属不明。

赡养与居住证据:刘敏提交张伟的病历、死亡证明,主张自己照顾张伟并办理后事;张建国认可刘敏尽了部分义务,但称二号宅院自己常居住,房屋系自己建造。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二号宅院是否属张伟婚前财产,张建国能否继承?

张伟的存款及其他财产应如何分割?

2. 胜诉关键:分家房屋属婚前财产,法定继承获支持

1)二号宅院属张伟婚前财产,张建国有权继承相应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

事实推导:① 分家单构成有效赠与:1994 年《分家单》明确将二号宅院赠与张伟,有见证人佐证,虽未办理过户,但张伟已实际占有使用,赠与合法有效;② 婚前财产属性明确:张伟与刘敏 2005 年结婚,二号宅院 1994 年即赠与张伟,属其婚前个人财产;③ 继承份额均等:张伟无子女,法定继承人仅张建国与刘敏,二人各应继承 50% 份额,法院结合居住与建设情况,酌情分配 3 间半房屋给张建国,符合公平原则。

2)银行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分得遗产部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

事实推导:① 先析出配偶份额:张伟账户余额 16495.25 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刘芳先得 50%(8247.63 元);② 遗产部分均等分割:剩余 8247.63 元为张伟遗产,张建国与刘敏各得 4123.81 元,法院取整为 4124 元;③ 给付义务明确:存款已由刘敏取走,故判决其向张建国支付相应款项,于法有据。

3)刘敏 “全额继承” 主张不成立,无证据支撑额外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但需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事实推导:① 无 “多分” 充分证据:刘敏虽照顾张伟,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尽主要扶养义务”(如全额支付医药费凭证),且张建国亦为法定继承人,无权主张全额继承;② 其他财产主张无依据:河北一号房屋权属不明,法院不予处理;汽车已报废且无出资证据,不予支持;5 万元无存款记录佐证,驳回返还诉求;③ 分家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刘敏以 “配偶身份” 主张二号宅院全额所有,忽略其婚前财产属性,法院不予采信。

4)张建国举证充分,分家单与存款记录成胜诉核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分家单证明权属:提交的《分家单》直接证明二号宅院赠与张伟,是主张继承的核心依据;② 存款证据明确:申请法院调取的银行明细,证实遗产数额,反驳刘敏 “无存款” 的主张;③ 刘敏举证缺陷:未提交河北房屋出资凭证、5 万元不存在的证据,亦无张伟 “财产赠与” 的遗嘱,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三、裁判结果

被告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建国 4124 元;

顺义区某村 “二号宅院”内的东数第一间、第二间正房及北数第三间厢房归原告张建国继承,东数第四间、第五间正房及北数第一间、第二间厢房归被告刘敏继承,东数第三间正房归原告张建国和被告刘敏各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由二人共同使用;

驳回原告张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农村分家房屋继承维权:3 个核心要点

留存分家协议,锁定赠与事实

保存有见证人签字的《分家单》《赠与协议》,明确房屋赠与子女的具体内容;若未过户,提交子女实际居住、缴纳水电费的凭证,佐证赠与已履行,房屋属子女个人财产。

区分财产属性,主张法定继承

对子女婚前受赠的房屋,明确主张属其个人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对夫妻共同存款,申请法院调取账户明细,先析出配偶份额,再继承遗产部分。

反驳 “全额继承”,举证继承人资格

若儿媳 / 女婿主张 “全额继承”,提交自己作为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证实法定继承人身份;要求对方提交 “尽主要扶养义务” 的证据,无证据则主张均等分割。

2. 农村遗产继承的 2 个关键提醒

分家后及时过户,避免权属争议

分家赠与房屋后,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房屋过户至子女名下;未过户的,务必保留分家协议、居住证明,防止子女去世后配偶否认赠与事实。

存款遗产及时核查,申请法院调取

怀疑子女有存款但被配偶取走的,起诉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交易明细,明确存款数额及支取情况;若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先析产再继承,避免遗漏遗产份额。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农村分家协议可构成有效赠与,房屋属子女婚前财产的,其去世后父母有权法定继承;夫妻共同存款需先析产,遗产部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分家协议与遗产证据,明确财产属性与继承份额,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赠与确权 + 法定继承 + 证据反驳” 的维权策略,保障继承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分家协议中父母对子女的房屋赠与,虽未过户但子女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赠与有效;子女去世后,该房屋作为其遗产,父母与配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均等继承,这是张建国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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