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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提醒:赡养协议,义务细节写清楚才管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八旬母亲携三子女起诉儿子儿媳,因二人拒不履行赡养协议,要求按约定分割半套房产并赔偿律师费。儿子以 “协议矛盾、违约成本过高”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母亲,明确 “协议合法有效,违约需兑现房产承诺”。

一、案情梳理

1. 赡养与房产争议:母亲诉违约,儿子拒履行

张桂兰(原告一,被赡养人,胜诉方)、王涛(原告二,张桂兰长子,胜诉方)、王敏(原告三,张桂兰长女,胜诉方)、王伟(原告四,张桂兰次子,胜诉方)起诉王强(被告一,张桂兰三子,败诉方)、刘艳(被告二,王强妻子,败诉方),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50% 所有权份额归张桂兰所有,王强配合过户;2. 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 40000 元;3. 判令二被告支付张桂兰保姆费 81040 元、生活费及医疗费 45000 元;4. 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四原告主张:1. 张桂兰与丈夫王建国(2023 年 3 月去世)育有王涛、王敏、王伟、王强,一号房屋原系夫妻共同财产,2020 年赠与王强并过户;2. 2023 年 4 月,经甲调解委员会主持,各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 “王强、刘艳负责赡养张桂兰(24 小时陪护同住),违约则张桂兰获房屋 50% 份额,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3. 协议签订后二被告仅同住 2 个月即搬离,拒付后续保姆费,经多次催促仍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王强、刘艳抗辩:1. 协议无效,第一条约定 “张桂兰排他居住” 与第五条 “二被告同住陪护” 矛盾,且排除其他子女赡养义务,违反法律规定;2. 搬离系因原告强迫承担父亲丧葬费、放置骨灰引发冲突,属被迫违约;3. 房屋已通过赠与和遗嘱归自己所有,50% 份额的违约条款金额过高,远超原告实际损失;4. 已雇佣保姆并支付部分费用,未放弃赡养义务,不同意分割房产及赔偿。

2. 关键事实:协议内容与违约证据

核心协议证据:2023 年 4 月《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六方签字、甲调解委员会盖章,明确 “赡养义务含同住陪护、夜间照顾,违约则张桂兰获房屋 50% 份额,律师费上限 50 万元”;王强曾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被法院驳回。

违约行为证据:张桂兰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调解员录音,证明二被告 2023 年 6 月搬离后拒绝返回;保姆费用支付记录显示,二被告仅支付至 2023 年 9 月,后续费用由王涛等垫付;王强认可搬离事实,但主张系原告制造矛盾。

房屋与继承背景:一号房屋 2020 年由王建国赠与王强并过户,调解协议基于此约定 “张桂兰享居住权,王强履约则其他子女放弃遗产继承”;张桂兰有退休金及医保,但协议明确约定赡养义务细节。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同住陪护” 与 “排他居住” 的约定是否矛盾?

二被告搬离房屋是否构成违约?50% 房屋份额的违约条款是否过高?

2. 胜诉关键:协议有效且违约成立,违约条款应履行

1)调解协议系各方合意,合法有效无矛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推导:① 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经六方签字、调解组织见证,是对房屋归属、赡养义务的整体安排,王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后果;② 条款不矛盾:“排他居住” 是排除王强单方处分房屋,“同住陪护” 是履行赡养义务,二者指向不同权利义务,不存在冲突;③ 未排除法定义务:协议仅约定 “王强为主履行赡养义务”,未禁止其他子女尽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前法院已驳回王强解除协议的诉求,进一步确认协议效力。

2)二被告未全面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

事实推导:① 核心义务未履行:协议明确 “24 小时同住陪护、夜间自行照顾”,二被告搬离后仅支付 3 个月保姆费,未返回同住,亦未承担夜间照料义务,不符合 “全面履行” 要求;② 违约理由不成立:“骨灰放置” 系家庭内部安排,且已于 2023 年 10 月安葬,二被告此后仍拒绝履行义务,属主观违约,而非客观不能;③ 部分履行不抵消违约:雇佣保姆仅覆盖白天照料,未满足 “夜间自行照顾” 的核心约定,不能认定已履行赡养义务。

3)50% 房屋份额的违约条款合理,应依约履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事实推导:① 条款具有对价性:协议约定 “王强履约则其他子女放弃遗产继承”,50% 房屋份额是对 “特殊赡养义务” 的对价,而非单纯违约金;② 损失难以量化:赡养义务中的 “精神慰藉、24 小时陪护” 属非财产性利益,无法用金钱精准衡量,协议约定的房产份额是各方预设的合理补偿方式;③ 未超出合理范围:房屋系赠与所得,王强未支付对价,50% 份额未显著高于张桂兰的赡养需求及维权成本,法院不予调整。

4)律师费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医疗费有证据支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推导:① 律师费约定明确:协议第八条载明 “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法律服务费用,上限 50 万元”,四原告提交 4 万元律师费发票,符合约定且未超上限;② 医疗费酌情支持:协议约定 “自费部分超 2000 元 / 年由二被告承担”,张桂兰提交的票据显示自付金额达标,法院酌情支持 2000 元;③ 保姆费与生活费无依据:协议未明确约定该部分费用由二被告全额承担,且张桂兰有退休金,法院不予支持,不影响核心诉求实现。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张桂兰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 享有 50% 的所有权份额,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桂兰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王强、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桂兰、王涛、王敏、王伟律师费 40000 元;

被告王强、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桂兰医疗费 2000 元;

驳回原告张桂兰、王涛、王敏、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赡养纠纷中调解协议维权:3 个核心要点

明确义务细节,避免模糊表述

签订调解协议时,细化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如居住方式、照料时间、费用承担标准),明确 “违约情形”(如未同住、拒付费用)及 “违约后果”(如房产分割、费用赔偿),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留存履约与违约证据,夯实主张基础

履行过程中留存沟通记录(微信、录音)、费用支付凭证(保姆费、医疗费发票);对方违约后及时催告并留存证据(如催告函、调解员证言),证明 “已履行催告义务、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善用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强化维权依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可直接作为诉讼证据;若对方起诉要求解除协议,积极抗辩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待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后,再主张违约责任,形成维权闭环。

2. 签订赡养相关调解协议:2 个关键提醒

平衡权利义务,确保条款合法合理

约定 “一方主要履行赡养义务” 时,应搭配相应对价(如其他子女放弃遗产继承),避免显失公平;不得排除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可约定 “一方为主、 其他辅助”,确保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

明确违约后果的可执行性,预设风险防控

违约后果的约定应具体且可执行(如房产份额比例、费用金额上限),避免 “赔偿损失” 等模糊表述;涉及房产的,明确过户时间与配合义务,降低后续执行难度。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赡养协议,只要内容合法、意思真实,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未按协议全面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包括房产分割在内的违约责任,违约后果的合理性应结合义务对价综合判断”。

建议遇赡养纠纷时,优先通过调解明确权利义务,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对方违约后,及时依据协议起诉,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协议效力抗辩 + 违约追责” 的维权策略,确保赡养权益与财产权益落地。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践中,人民调解协议中约定的 “以房产份额抵偿赡养义务”,只要是各方真实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支持,这是张桂兰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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