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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离世,债权人起诉其妻儿还款获法律支持丨北京房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民间借贷与遗产继承交叉的纠纷中,“借款人去世后债务由谁还” 是常见争议点。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女子出借 270 万元给前夫用于购房,前夫去世后,法院判决前夫的现任妻子返还借款,女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此类纠纷的裁判逻辑与维权要点。

一、案情梳理

1. 人物关系与借款背景

张兰(原告,化名)与前夫王强(已故)原系夫妻,育有一女王敏(第三人,化名),二人 2009 年 3 月协议离婚。2010 年 2 月,王强与李娟(被告,化名)再婚。

2020 年,李娟因 “投靠配偶落户” 需要住房,王强遂通过女儿王敏向张兰借款。张兰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一号房屋”(原与王强共有,离婚后析产归张兰)以 465 万元出售,陆续将 270 万元售房款转账给王强,用于购买 “二号房屋”。

2. 款项用途与后续变故

2020 年 7 月至 9 月,张兰分 6 次向王强转账 270 万元。王强收到款项后,于 2020 年 9 月支付 185 万元购房款、1.16 万元税费及 1.74 万元登记费,购买 “二号房屋” 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随后,王强、李娟先后将户口迁入 “二号房屋”。

2024 年 9 月 4 日,王强去世。张兰要求李娟返还 270 万元借款,并要求王敏在继承王强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遭李娟拒绝后起诉。

3. 关键事实查明

离婚协议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显示:“一号房屋” 2020 年 6 月通过离婚析产变更为张兰单独所有,出售款归张兰个人所有。

银行流水证实:王强收到 270 万元后,款项流向与购买 “二号房屋” 的时间、金额高度吻合,“二号房屋” 为李娟与王强夫妻共同居住使用。

北京甲公司(王强原单位)出具证明:王强生前无拆迁补偿款,张兰与王强约定的 “拆迁后还款” 条件已无法实现,借款已届清偿期。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270 万元是否为借款、责任由谁承担,法院最终支持我方(张兰方)诉求,核心逻辑如下:

1. 270 万元应认定为借款,而非 “房屋折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被告抗辩为其他债务的,需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

张兰已举证证明 270 万元系其出售 “一号房屋” 的个人款项,且转账时间与王强购房时间一致;

李娟主张 “款项为 1 号房屋折价款”,但未提供证据反驳离婚析产协议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其抗辩不成立;

王强收到款项后立即用于购买 “二号房屋”,且李娟实际享受落户利益,结合王敏的证言,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 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娟应承担返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

借款用于购买 “二号房屋”,该房屋为李娟与王强夫妻共同居住,且直接满足李娟落户需求,属于 “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债务”;

李娟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为 “王强个人债务”,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3. 王敏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

王强去世后,王敏作为法定继承人,若实际继承王强的遗产(如 “二号房屋” 的份额),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对 270 万元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若王敏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责任,但需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明确表示。

4. 借款已届清偿期,还款条件已成就

张兰与王强口头约定 “待王强取得拆迁补偿款后还款”,现王强原单位已证明 “无拆迁补偿可能”,属于 “附条件债务中条件无法成就”,根据公平原则,应视为还款期限已届满,李娟及王敏需履行还款义务。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李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张兰借款 2700000 元;

李娟、王敏在继承王强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类似纠纷当事人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民间借贷务必留存书面凭证,明确债务性质

大额借款应签订书面借条,注明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息等关键条款;

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购房、落户),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避免后续 “是否为共同债务” 的争议。

2. 离婚析产需及时办理登记,明确财产归属

离婚时对房产等重大财产的分割,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避免日后因 “财产归属” 产生纠纷;

出售离婚析产后的个人房产时,留存好买卖合同、转账记录,证明款项为个人所有。

3. 借款人去世后,债权人应及时主张权利

借款人去世后,债权人可向其配偶、继承人主张权利,要求配偶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担责;

需向法院提交借款人的死亡证明、遗产线索(如房产、存款等)、继承人关系证明等,确保诉求有明确指向。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也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及遗产继承的责任边界。在涉及婚姻、继承与借贷的复杂纠纷中,留存完整证据、明确权利义务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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