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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恶意转移房产逃债,法院支持债权人撤销诉求丨北京债务债权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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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屡见不鲜,但法律绝不纵容此类 “耍小聪明” 的操作。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借款人在拖欠 90 万元借款的情况下,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父亲,债权人果断起诉后,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并判令借款人承担 10 万元律师费及保全费。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债权人如何运用撤销权维护合法权益。

一、案情梳理

1. 借款合同签订与履行

2022 年 3 月 29 日,张磊(被告一,化名)因资金周转需要,与李涛(原告,化名)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磊向李涛借款 90 万元,月利率 1%,借款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同日,张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

李涛依约履行出借义务:2022 年 3 月 29 日转账 80 万元,2022 年 10 月 13 日再次转账 10 万元。借款初期,张磊尚能按月支付利息,但自 2023 年 2 月起,便不再履行付息义务,且临近借款到期仍无还款意愿。

2. 发现财产转移与维权启动

2023 年 11 月,李涛察觉张磊可能逃避债务,遂查询其财产状况,发现张磊已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与父亲张建国(被告二,化名)签订《赠与合同》,将其名下 “一号房屋”(大兴区)无偿赠与张建国,并已办理过户登记。

李涛认为,张磊在拖欠借款且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无偿转让核心财产,明显是恶意逃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恢复房屋登记,并要求张磊承担 10 万元律师费及 1000 元保全保险费。

3. 关键事实查明

“一号房屋” 于 2013 年 3 月登记在张磊名下,为单独所有,无其他共有人或抵押权人。

张磊辩称 “房屋实际产权人为母亲许某,赠与是返还实际权利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90 万元系投资款而非借款”,与《借款合同》《借条》及仲裁阶段的自认矛盾。

李涛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律师费发票(10 万元)、保全保险费发票(1000 元)等全套证据,证明债权存在及维权支出。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磊的赠与行为是否应被撤销,法院最终支持我方(李涛方)诉求,核心逻辑如下:

1. 李涛的债权人身份明确,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以 “债权合法存在” 为前提。本案中:

李涛与张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转账记录与借条相互印证,足以证明 90 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

虽借款纠纷已提交仲裁,但张磊在仲裁中认可借款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李涛作为债权人主体适格。

2. 张磊的赠与行为构成 “恶意逃债”,符合撤销条件

张磊的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无偿处分财产:“一号房屋” 系张磊名下核心资产,其无偿赠与张建国,未获得任何对价,导致自身偿债能力显著下降;

影响债权实现:张磊自 2023 年 2 月起停止付息,借款到期后未偿还本金,赠与房屋后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直接导致李涛的 90 万元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

主观恶意明显:赠与行为发生在借款到期前一个多月,正值张磊停止付息、偿债能力存疑的关键时期,其逃债意图显而易见。

3. 张磊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 “房屋实际产权人为母亲许某”: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属认定依据,“一号房屋” 登记在张磊名下,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代持或实际产权人情况,该抗辩不成立;

关于 “90 万元系投资款”:《借款合同》《借条》明确载明为借款,张磊在仲裁阶段亦未否认,其事后改口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 “律师费不应承担”:《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0 万元律师费系李涛维权的合理支出,有委托合同及发票佐证,应由张磊承担。

4. 赠与被撤销后,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张磊名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张磊与张建国的赠与合同被撤销后,“一号房屋” 的权属应恢复至赠与前状态,即登记回张磊名下,相关税费由过错方张磊承担。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二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张磊与张建国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签订的关于 “一号房屋” 的《赠与合同》;

张磊、张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 “一号房屋” 恢复登记至张磊名下(相关税费由张磊负担);

张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涛律师费 100000 元及保全保险费 1000 元。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债权人提供三点核心维权建议:

1. 签约时锁定债务人财产,提前防范风险

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清单(房产、车辆、股权等),必要时可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同时留存债务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为后续查询财产线索奠定基础。

2. 发现财产转移立即行动,莫失撤销权时效

债权人应在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行使撤销权,逾期则权利消灭。本案中李涛发现赠与后立即起诉,未超过时效;

若债务人存在无偿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即使未进入执行阶段,也可直接起诉行使撤销权,无需等待债权确认判决生效。

3. 留存维权费用凭证,依法主张由债务人承担

行使撤销权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等 “必要费用”,均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主张由债务人承担。需注意留存委托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确保费用主张有据可依。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 “恶意逃债” 行为的否定,也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面对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情况,无需忍气吞声,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同时要求对方承担维权成本。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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