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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拆迁分得一套安置房,通过村委会见证的 “财产分割” 文件将房屋赠与尽孝的女儿,其他继承人虽有异议,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女儿的诉求。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女儿享有该拆迁安置房的权利,明确 “真实意思表示下的赠与合法有效,即使未过户也不影响权利归属”。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拆迁背景:老人拆迁分得安置房,女儿长期尽孝
李建国(已故)与王秀莲(已故)系夫妻,育有五子女:长女李娟、长子李军(2015 年已故)、次子李刚(育有一子李伟)、次女李敏(原告,胜诉方)、三子李强(2000 年已故,育有二女李萌、李莉)。王秀莲 2014 年去世后,李建国独自生活。
2015 年,李建国家位于大兴区因机场项目拆迁,李建国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 117.3768 万元,并用其中 48.8458 万元购买一套 111.52 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下称 “一号房屋”),剩余补偿款 68.5310 万元。2018 年 “一号房屋” 交付后,李建国便与李敏共同居住,日常照料及医疗费用主要由李敏承担。
2. 赠与约定与继承争议:老人立 “财产分割” 赠房,部分孙辈提异议
2017 年 4 月 11 日,李建国在村委会 5 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下,由村委员金树森代笔出具《财产分割》文件,明确载明:“本人自愿将拆迁所得‘一号房屋’给予女儿李敏,本人养老及身后事宜由李敏负责,与其他子女、孙辈无关。” 文件落款处有李建国捺印,见证人及代笔人均签字确认,现场另有录像佐证。
2021 年 1 月,李建国去世。李敏依据《财产分割》主张 “一号房屋” 权利时,孙辈李莉以 “曾赡养老人,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为由提出异议,李娟、李军之子李磊、李刚之子李伟等其他继承人则认可《财产分割》内容,同意房屋归李敏所有。协商无果后,李敏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 “一号房屋” 享有权利。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财产分割》文件的性质是 “遗嘱” 还是 “赠与”?
李建国将 “一号房屋” 处分给李敏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 是否属于李建国与王秀莲的夫妻共同财产?
2. 胜诉关键:赠与意思表示真实,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1)《财产分割》属 “赠与” 而非 “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事实推导:① 《财产分割》明确 “本人自愿将房屋给予李敏”,同时约定 “养老及身后事宜由李敏负责”,内容符合 “赠与 + 附赡养义务” 的特征,而非遗嘱中 “死后财产处分” 的性质;② 文件由村委会见证、代笔形成,并有录像佐证,李建国虽未亲笔签名(证人证实其不会写字),但捺印确认,足以证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2)“一号房屋” 系李建国个人财产,有权独立处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源于 2015 年拆迁,王秀莲 2014 年已去世,而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王秀莲去世后丧失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宅基地相关权益;② 拆迁补偿及安置房均以李建国名义取得,应属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有权独立处分。
(3)赠与已实际履行,未过户不影响效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8 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交付后,李建国即与李敏共同居住,李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② 李建国去世前未撤销赠与,李敏已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③ 因 “一号房屋” 系定向安置房,目前暂不具备过户条件,属于客观限制,不影响赠与的有效性。
三、裁判结果
李建国与甲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 “一号房屋”(大兴区)权利由原告李敏享有;在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时,李娟、李刚、李磊、李伟、李萌、李莉有义务协助李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案件启示
1. 赠与人避坑:3 个赠与操作要点
书面约定明确性质,留存真实意思证据
处分房产时,需通过书面文件明确是 “赠与” 还是 “遗嘱”,避免表述模糊引发争议;若本人无法亲笔书写,可由他人代笔,但需至少 2 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如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同时录制视频记录过程,确保捺印或签名系本人真实意愿。
附义务赠与需明确内容,避免履行争议
若约定 “受赠人需履行赡养义务”,应在文件中明确义务范围(如医疗、照料等),同时留存受赠人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医疗费票据、护理费支付记录),防止后续被主张 “赠与条件未达成”。
特殊房产提前确认过户条件
对于定向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限制交易的房产,赠与前需向拆迁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过户时间及条件,在书面文件中注明 “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办理转移登记”,避免因政策限制影响权利实现。
2. 受赠人维权:2 个核心行动指引
实际占有使用 + 履行约定义务,双重巩固权利
接受赠与后,应尽快实际占有房屋(如共同居住、办理入住手续),同时严格履行赠与协议中的附随义务(如赡养、照料),并留存相关证据,形成 “赠与真实 + 履行到位” 的完整证据链。
遇异议及时起诉,主张赠与有效性
若其他继承人对赠与提出异议,需及时提交书面赠与文件、见证证言、录像、履行义务证据等,重点证明 “赠与系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反驳 “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性质” 等抗辩,通过诉讼确认权利。
3. 核心提醒:房产处分 “意思真实为核心,证据留存是关键”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房产处分的核心在于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赠与自愿且已实际履行,即使未办理过户,受赠人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
建议老年人处分房产时,优先通过书面形式固定意愿,借助第三方见证增强证据效力;受赠人需积极履行约定义务并留存证据;其他继承人应尊重赠与人的真实意愿,不得以 “未过户”“亲属关系” 等为由否定赠与效力。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处分行为合法合规,避免继承纠纷。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赠与行为发生于 2017 年,故法院适用当时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审理,这是认定赠与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