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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为买家 “换房买学区房” 签订 409 万买卖合同,买家支付 10 万定金后,因自身房屋卖不掉(借口无购房资质)拒付尾款,卖家解约后降价 70 万转售,起诉索要 89.88 万(违约金 + 费用 + 利息),买家辩称 “市场低迷非故意违约,违约金过高”,法院最终判决 “买家支付 30 万违约金及合理损失”!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买家以‘无资质’为由拒履约属根本违约,违约金过高可酌情调整,但需赔偿合理损失”,为学区房换房交易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方敏(卖家,胜诉方)诉称:
判令被告张磊(买家)支付违约金及合理损失 30 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张磊承担。
事实依据:
交易背景:2023 年 5 月 20 日,张磊为解决子女西城上学问题,需 “卖旧买新” 置换房产,经甲中介公司居间,与方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换房声明》,约定购买西城区三号房屋(建筑面积 33.98㎡,总价款 409 万元,含房屋价款 370 万 + 装修设施 39 万);
付款与履约约定:
定金 10 万元(签约当日支付),2023 年 10 月 27 日前支付首付款 386 万元(不含定金),户口迁出后付 10 万,2025 年 4 月 29 日交房当日付 3 万;
《换房声明》明确 “张磊需在 2023 年 10 月 20 日前出售丰台区自有房屋,获取北京购房资质,若未按约获得资质,合同解除,张磊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事实:
张磊仅按约支付 10 万定金,2023 年下半年北京二手房市场降价,张磊多次要求方敏降价,遭拒绝后消极出售自有房屋(虽三次降价但未积极促成交易),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付款期限届满,仍未获得购房资质,明确拒绝支付 386 万首付款;
方敏为避免损失扩大,2023 年 11 月 2 日与张磊、甲中介签订《解约协议》,约定 “合同解除,守约方通过法律途径追责”;
解约后房屋持续贬值,方敏无奈于 2023 年 11 月 18 日将三号房屋以 339 万元转售给案外人薛某,较原成交价低 70 万元,产生差价损失,同时支付甲中介居间服务费 3.39 万元等,合计合理损失超 76 万元;
沟通佐证:2023 年 11 月微信群沟通记录显示,张磊承认 “因自有房屋卖不掉无资质”,却指责方敏 “不愿降价”,方敏曾建议 “赶紧低价售房避免更大损失”,但张磊 “惜价未售”,主观上存在违约故意。
(二)被告(张磊)答辩理由
张磊辩称,不同意赔偿,理由如下:
非故意违约:2023 年 6-10 月北京二手房市场低迷,成交量骤降,自己已积极履约 —— 三次降价出售丰台区自有房屋(从 408 万降至 392 万,降价 16 万),且空置房屋放弃 5 万租金收益,未售出是 “市场客观因素”,非主观过错;
违约金过高:《补充协议》约定 “违约需付总房款 20%(81.8 万)” 属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方敏转售房屋降价 70 万是 “其单方低价出售导致,与自己无关”,且方敏原始购房成本仅 50 万,仍有盈利,无实际损失;
方敏有过错:签约时方敏明知 “张磊需卖旧得资质”,却在 5 个月交易期内一分不降,拒绝中介协商降价的建议,未采取止损措施,转售时突然降价 70 万 “不符合常理”,怀疑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扩大损失。
(三)第三人(甲中介公司)陈述
甲中介公司述称:
认可双方签订合同及解约事实,张磊确实存在 “未按约获得购房资质” 的情况,方敏 2023 年 11 月 18 日通过甲中介转售房屋,339 万成交价是 “当时市场合理价格”,不存在恶意低价;
居间服务费 3.39 万元已实际收取,方敏主张的合理费用有事实依据,违约责任由法院依法认定,中介已尽居间义务,不承担责任。
(四)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合同与资质证据:
《补充协议》《换房声明》明确 “张磊需在 2023 年 10 月 20 日前获资质”,张磊对条款无异议,2023 年 10 月 27 日付款期限届满时,其自有房屋仍未售出,无购房资质,构成违约;
方敏提交的与薛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居间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可佐证 “转售损失 70 万 + 合理费用 6.39 万”,张磊未提交 “方敏与薛某恶意串通” 的证据;
市场与履约证据:
2023 年下半年北京二手房市场确有降价,但张磊 “三次降价后未积极带看、协商”,且在方敏建议 “尽快售房” 后仍消极应对,主观上存在 “借市场低迷逃避履约” 的故意;
方敏在解约后 16 天转售房屋,是 “及时止损” 的合理行为,339 万成交价与同小区同期同户型价格一致,不存在 “故意低价”;
定金与损失核算:
张磊已支付 10 万定金,方敏转售差价 70 万 + 居间费 3.39 万 + 律师费 3 万,合计损失 76.39 万,扣除定金后,实际损失约 66.39 万,法院结合 “张磊过错程度、市场因素”,酌情支持 30 万。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张磊 “未获购房资质” 拒绝履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方敏主张的损失是否合理,违约金应如何调整?
市场低迷是否构成张磊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张磊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及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事实明确:《换房声明》约定 “张磊需主动出售自有房屋获资质”,但其虽降价却未积极促成交易(如未配合中介带看、未接受合理报价),至付款期限届满仍无资质,且明确拒绝支付首付款,属于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市场因素不构成免责事由:二手房市场低迷是 “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张磊在签约时应知晓 “换房存在资质获取风险”,不能以 “市场因素” 为由免除违约责任,该抗辩无法律依据。
损失合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 30 万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适当减少” 及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可预见损失”:
约定违约金过高:原约定 “总房款 20%(81.8 万)”,远超方敏实际损失(76.39 万 - 10 万定金 = 66.39 万),且张磊提交证据证明 “已积极降价售房”,存在部分履约行为,法院需兼顾公平;
调整依据充分:法院综合 “方敏差价损失 70 万、合理费用 6.39 万、张磊已付 10 万定金、市场降价对损失的影响、张磊过错程度”,酌情将违约金及合理损失调整为 30 万,既弥补方敏的实际损失,又考虑张磊的履约努力,符合 “损失填补 + 公平” 原则。
方敏无过错,止损行为合法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方敏已尽止损义务:在张磊明确违约后,11 月 2 日解约,11 月 18 日转售房屋,间隔仅 16 天,且 339 万成交价是 “当时市场合理价格”,不存在 “故意扩大损失”;
张磊主张 “方敏应降价促成交易” 无依据:房屋售价是方敏的自主权利,张磊不能以 “自身不愿降价售房” 为由,要求方敏牺牲利益,该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敏违约金及合理损失 30000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二手房卖家(换房交易中):风险防控 “三要点”
明确换房资质条款,约定违约触发条件
与 “卖旧买新” 的买家签约时,需在《补充协议》中细化学位资质条款:“买家需在 X 年 X 月 X 日前完成自有房屋出售,提供网签合同 / 过户证明作为资质凭证,若逾期 X 日未提供,视为根本违约,需按总房款 X% 支付违约金”,避免因 “资质获取模糊” 导致纠纷(本案中《换房声明》虽约定资质期限,但未明确 “未获资质的具体违约后果”,给买家抗辩留下空间);
跟踪买家售房进度,留存违约证据
交易期间每月向买家、中介了解其自有房屋出售情况,要求买家提供 “挂牌记录、带看记录、报价反馈”,若发现买家消极售房(如拒绝合理报价、拖延带看),通过微信、书面函件催告,明确 “若继续消极履约将追究违约责任”,固定证据(本案中方敏留存微信群沟通记录,成为证明张磊 “拒绝降价、消极履约” 的关键);
解约后及时转售,固定损失证据
买家明确违约后,应在 1 个月内通过正规中介转售房屋,保留 “转售合同、居间费发票、同小区同期成交价记录”,证明 “转售价格的合理性”,避免因 “拖延转售” 被主张 “扩大损失”(本案中方敏 16 天内转售,且成交价符合市场,法院认可其损失合理性)。
(二)二手房买家(换房买学区房):履约诚信 “两底线”
评估换房风险,不盲目签约
签约前充分评估自有房屋出售难度(如市场行情、房屋户型、挂牌价格),预留充足的 “售旧” 时间(建议比付款期限提前 2-3 个月),避免因 “售旧时间不足” 导致无资质履约;若对市场行情不确定,可在合同中约定 “若 X 年 X 月 X 日前自有房屋未售出,双方可协商延期 X 日,延期后仍未售出,合同解除,买家支付 X 万补偿金”,降低违约风险(本案中张磊未预留缓冲期,导致逾期无资质);
积极履约不推诿,不借 “市场” 逃避责任
签约后应主动配合中介售房,合理确定报价(参考同小区成交价,避免 “惜价” 导致滞销),及时向卖家反馈售房进度;若确因市场原因难以售出,应主动与卖家协商解除,不可 “以无资质为由拒付尾款”,否则将因 “根本违约” 承担高额赔偿(本案中张磊虽降价但未积极促成交易,被认定为故意违约,需支付 30 万)。
(三)中介公司:居间服务 “两注意”
提示换房风险,规范合同条款
为 “换房” 买家提供居间服务时,需书面提示 “售旧获资质的风险”,在《换房声明》中注明 “买家需自行承担售旧失败导致的违约责任”;协助买卖双方细化 “资质获取时间、违约后果” 条款,避免格式条款引发 “显失公平” 争议(本案中《补充协议》违约金条款被主张 “格式条款”,虽未被认定无效,但影响违约金支持比例);
留存交易过程记录,协助固定证据
交易期间记录 “买家售房带看次数、报价调整记录、买卖双方沟通情况”,若发生纠纷,可作为第三方证据提交法院,帮助法院查明事实(本案中甲中介证明 “方敏转售价合理”,对裁判结果有重要影响)。
(四)核心提醒:学区房换房 “明风险,守诚信”
本案中方敏胜诉的核心,在于 “证明张磊根本违约、及时止损并留存证据”;张磊败诉的关键,在于 “以市场因素为由逃避责任,无证据证明非故意违约”。这警示所有学区房换房参与者:
✅ 卖家需重视 “资质条款约定与证据留存”,避免买家推诿;
❌ 买家不可 “盲目签约后消极履约”,市场风险不构成免责理由;
⚠ 学区房换房涉及子女上学,交易前务必评估风险,签约后诚信履约,必要时咨询律师规范合同,减少纠纷对子女上学计划的影响。
学区房承载着家庭对教育的期待,换房交易更是 “一环扣一环”,只有买卖双方、中介都秉持诚信,正视风险,才能避免 “上学不成反赔钱” 的尴尬,保障交易顺利与家庭规划的实现。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