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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院两次买卖无效,原房主索 591 万拆迁款被拒 北京律师以案说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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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的宅院历经两次买卖,面临拆迁时原房主主张分割 50% 拆迁款(591 万元),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明确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均无效”,且原房主非最后一手买受人,无权分割拆迁利益,为农村宅基地交易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本诉:原房主主张合同无效并分割拆迁款

原告陈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陈宇与被告周明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

确认周明与被告赵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周明、赵磊、赵晴(赵磊之女)、王浩(赵磊之夫)向陈宇支付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w 10 号宅院(下称涉案宅院)搬迁总补偿款 1182.353 万元的 50%,即 591.1765 万元;

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陈宇诉称,2006 年其以 14 万元从宋鹏(w村民)处购买涉案宅院,后翻建房屋(花费 120 万元),将宅院扩建至 567.3 平方米(房屋面积 430 平方米)。2018 年 5 月 18 日,以 450 万元将宅院卖给周明,约定 2019 年 1 月 15 日付清尾款并交付宅院。周明仅支付 381.7 万元(尚欠 68.3 万元),且未告知陈宇,于 2021 年 4 月 2 日与赵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1000 万元出售涉案宅院,无实际转账凭证(仅案外人胡建军转账 283 万元,其中 60 万元备注 “借款”),属恶意串通。2024 年涉案宅院因城中村改造搬迁,赵磊家庭已领取 60% 补偿款(614.5254 万元)及两套回迁房(224 平方米),总获利超 1246 万元,故主张分割 50% 拆迁款。

(二)被告答辩:认可合同无效,拒绝分割拆迁款

被告周明、赵磊、赵晴、王浩辩称:

认可两份合同均无效(非本村成员买卖宅基地房屋违反法律规定);

赵晴、王浩未实际获得拆迁利益(补偿款及回迁房均登记在赵磊名下),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陈宇非w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 2006 年购买宅院的合同亦属无效,无权主张拆迁利益;

周明与赵磊的交易虽无直接转账,但案外人付款系委托支付,且陈宇多次起诉周明索要房款时,均未提及 “宅院已出售”,反认可周明实际使用宅院,不存在恶意串通。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当事人身份:陈宇、周明、赵磊、赵晴、王浩均非w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宅院交易过程:

2006 年,陈宇以 14 万元从宋鹏处购买涉案宅院,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并与前辛庄经济合作社签订《宅基地使用合同书》(使用期 2006-2026 年);

2018 年 5 月 18 日,陈宇与周明签订《买卖协议》,约定宅院总价 450 万元,周明累计支付 403.7 万元(陈宇主张扣减 22 万元,实际收款 381.7 万元),2019 年 1 月 15 日交付宅院;

2021 年 4 月 2 日,周明与赵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宅院总价 1000 万元,案外人胡建军向周明转账 283 万元(含 60 万元 “借款”);

拆迁补偿情况:

2024-2025 年,涉案宅院搬迁,甲公司为实施主体,赵磊为被搬迁人,获总补偿款 908.8446 万元(含一次性指标补偿 626.48 万元),选购两套回迁房(224 平方米,购房款 158.144 万元),已领取 60% 补偿款 614.5254 万元;赵晴获补偿款 273.5084 万元,全部转移至赵磊名下;

周明曾领取周转费 10 万元,后协商从赵磊补偿款中扣除;

房屋建造情况:各方认可涉案宅院拆迁时的房屋均由陈宇翻建,周明主张 “买房后装修” 未举证,陈宇主张周明、赵磊未翻建或装修。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陈宇是否有权分割涉案宅院的拆迁利益。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两份合同均因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需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上房屋,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非法流转,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本案中,陈宇与周明、周明与赵磊均非w成员,两份买卖合同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与被告答辩意见一致。

陈宇无权分割拆迁利益,核心依据有二

非本村成员,无宅基地使用权基础:陈宇虽 2006 年购买宅院并翻建,但因其非本村成员,初始购买行为本身不具备合法性,未取得涉案宅院的合法使用权。根据 “谁合法占有使用,谁享有拆迁利益” 的原则,陈宇已将宅院出售给周明,周明又转售给赵磊,赵磊作为最后一手买受人,实际控制宅院并参与拆迁,陈宇与涉案宅院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非最后一手买受人,无主张拆迁利益的主体资格:农村宅院连环买卖中,拆迁利益通常归最后一手实际占有使用的买受人(需无其他违法情形)。陈宇作为第一手出卖人,在将宅院交付周明后,已丧失对宅院的占有使用权,且未举证证明其与拆迁利益存在直接关联(如翻建贡献可另行主张,但本案未涉及),故无权要求分割拆迁款。被告主张 “陈宇非本村成员,无权主张拆迁利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赵晴、王浩无需承担责任

拆迁档案明确显示,补偿款及回迁房均登记在赵磊名下,赵晴、王浩未实际获得利益,根据 “权利义务对等” 原则,二人无需承担付款义务,法院对陈宇要求二人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陈宇与被告周明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

确认被告周明与被告赵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驳回原告陈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驳回 “支付 591.1765 万元拆迁款” 的诉求);

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陈宇承担(因诉求未获支持)。

四、案件启示

(一)购买农村宅院,务必先核查 “身份资格”

确认自身是否为本村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勿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即使签订合同、实际居住,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面临 “房钱两空” 风险(如遇拆迁,无法获得补偿);

核实宅院权利来源:购买前需确认出卖人是否为本村成员、是否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避免购买 “连环买卖” 的宅院,减少后续纠纷。

(二)连环买卖中,最后一手买受人需留存 “占有使用证据”

保留交付凭证:如房屋交接单、物业费 / 水电费缴费记录,证明自己是实际占有使用人;

参与拆迁全过程:及时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留存拆迁档案(如交房验收单、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拆迁利益归自己所有,避免前手出卖人主张权利。

(三)原房主主张 “翻建贡献”,需单独举证并及时起诉

翻建费用可另行主张:如原房主确为宅院翻建投入资金,可在合同无效后,起诉买受人要求赔偿翻建损失,但需提交翻建合同、付款凭证、装修明细等证据;

避免 “混同主张”:本案中陈宇将 “合同无效” 与 “分割拆迁款” 一并主张,未单独提及翻建贡献,导致诉求不明确。

(四)交易农村宅院,优先选择 “本村成员” 并签订规范合同

限定交易对象:仅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易,降低合同无效风险;

明确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注明 “宅基地性质、非本村成员购买的风险、翻建后利益归属” 等条款,避免后续争议;

留存付款凭证:无论是直接转账还是委托付款,需注明 “购房款” 用途,避免因 “款项性质不明” 被认定为 “借款” 或 “其他往来”。

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核心在于 “是否具备本村成员资格”。非本村成员切勿抱有 “侥幸心理” 购买,以免面临合同无效、拆迁无补偿的风险;买受人需注意留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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