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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区一起二手房交易纠纷中,林辰(原告)2023 年 9 月全款 260 万买沈浩(被告)名下 “顺义区十号房屋”,付款网签后沈浩却以 “另有 100 万赠与女儿的房款未付” 为由拒不过户。林辰起诉要求 “过户 + 52 万违约金 + 4.08 万中介费 + 3900 元保全险费”,沈浩前妻苏晴(房屋共有人)同意配合,中介甲公司称 “双方是亲属关系,100 万与合同无关”。最终法院判决 “沈浩、苏晴 7 日内协助过户,驳回林辰其他诉求”,此案揭示 “亲属间低价购房 + 隐藏款项约定” 的风险,值得所有购房者警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辰(十号房屋买受人,与沈浩女婿是姐夫关系,2023 年 9 月 20 日付全款 260 万,已网签未过户)
被告 1:沈浩(十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苏晴前夫,沈玥父亲,主张 “另有 100 万房款未付,拒绝过户”)
被告 2:苏晴(沈浩前妻,十号房屋原共有人,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己,同意配合过户,主张 “沈浩违约与己无关”)
被告 3:甲公司(中介机构,按双方要求出具 260 万买卖合同,见证 “双方自称亲属,100 万另行约定”)
第三人:沈玥(沈浩女儿)、李哲(沈浩女婿,林辰小舅子,主张 “林辰欠沈玥 100 万购房款”)
(二)关键时间线
2022 年:房屋背景与离婚约定
沈浩与苏晴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 “十号房屋归苏晴所有,房屋抵押的 260 万建行贷款由沈浩偿还”;
沈浩未按约定过户房屋,仍实际居住,且未偿还贷款。
2023 年 9 月:签约付款与网签
9 月 3 日:经甲公司中介,沈浩、苏晴与林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十号房屋总价 260 万,林辰全款支付,沈浩 30 日内解押,网签后 30 日内过户”;同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出卖人不配合过户需承担违约责任,超 30 日按总房款 30% 赔偿”;
同日:林辰、沈浩向甲公司出具《声明》,载明 “因亲属关系,成交价低于市场价,房价纠纷与中介无关”;
9 月 20 日:林辰按沈浩指示,将 260 万付至沈浩实控的物流公司建行账户(用于偿还房屋抵押贷),沈浩出具《房款收据》;当日双方办理网签备案,房屋抵押注销。
2023 年 9 月后:纠纷爆发与诉讼
沈浩以 “林辰未付 100 万‘赠与女儿的房款’” 为由拒过户,称 “原约定总价 360 万,260 万是合同价,100 万给沈玥,现不愿赠与,需林辰另行支付”;
林辰多次催促无果,发现沈玥持有 “林辰签字的 100 万欠条”(李哲微信发给沈浩),林辰否认签字真实性;
林辰起诉,苏晴答辩 “同意配合过户,沈浩违约与己无关”;甲公司中介证言 “双方商定 100 万另行解决,未写入合同,无 360 万合同”;
诉讼中:沈浩申请鉴定欠条签字,林辰拒绝配合指纹采集,沈浩撤回鉴定;沈浩提反诉但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
(三)各方核心主张
林辰(原告):已按 260 万合同付全款,沈浩拒过户违约,需过户并赔偿违约金、中介费、保全险费等损失。
沈浩(被告 1):真实房价 360 万,260 万合同价是 “为配合交易”,林辰欠沈玥 100 万未付,不付款就不过户;100 万是对沈玥的赠与,现撤回赠与。
苏晴(被告 2):同意过户,房屋本应归己,沈浩卖房与己无关,违约责任由沈浩承担。
甲公司(被告 3):仅按双方要求出具 260 万合同,100 万是双方私下约定,中介未参与,无过错。
沈玥、李哲(第三人):未出庭,李哲提交 “林辰 100 万欠条”,主张该款是购房款一部分。
二、案件分析
(一)买卖合同效力:260 万合同合法有效,360 万主张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 465 条、第 502 条:
260 万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林辰、沈浩、苏晴均签字,甲公司见证,林辰已付款、办网签,符合 “书面合同 + 实际履行” 要件;
沈浩 “360 万真实房价” 无证据:未提交 360 万合同,林辰、甲公司否认,且《声明》明确 “低价因亲属关系”,主张无依据;
100 万约定不影响主合同:100 万是额外约定,未写入主合同,不影响 260 万买卖合同有效性。
(二)过户义务:沈浩、苏晴必须配合,100 万争议应另案解决
依据《民法典》第 509 条 “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
林辰已履行付款义务:260 万用于还抵押贷,房屋无抵押,具备过户条件;
沈浩拒过户无依据:100 万是 “沈浩对沈玥的赠与” 或 “林辰与沈玥的债权债务”,与买卖合同无关,沈浩无权以 “沈玥债权未实现” 拒过户;
苏晴需配合:苏晴在《补充协议》签字,房屋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离婚约定归苏晴但未过户,需协助过户。
(三)违约责任:林辰自身有过错,违约金等诉求不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 577 条及证据规则:
林辰存在过错:明知 “低价购房 + 100 万另行约定” 违背常规,仍选择该方式,且拒绝配合鉴定、未说明 100 万细节,妨碍事实查明;
中介费:林辰主动委托中介,《声明》明确 “房价纠纷与中介无关”,是其应承担的交易成本,无权要求赔偿;
保全险费:无法律依据,非 “必然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违约金:沈浩违约,但林辰风险预判不足,过错相抵,驳回诉求。
(四)100 万争议的定性: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
法律关系不同:案涉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100 万是债权债务或赠与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不同:若欠条真实,债权人是沈玥,应自行主张,沈浩无权代为主张;沈浩撤回赠与,是其与沈玥的纠纷,与林辰无关。
三、裁判结果
被告沈浩、苏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协助原告林辰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十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至原告林辰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3 点避开 “亲属低价房” 陷阱
所有约定必须书面化:房价、付款方式、额外款项需写入正式合同,避免口头约定或合同外协议,防卖家反悔;
拒绝 “非常规付款”:按合同约定账户付款,避免资金用途争议;付款后要正式收据,注明 “购房款已结清”;
配合司法程序:诉讼中积极配合调查,如鉴定、说明事实,避免因不配合被认定 “隐瞒事实”,影响诉求支持率。
(二)售房者:2 条底线不能破
不滥用 “亲属关系” 压低合同价:低价合同可能被认定 “避税” 或 “虚假意思”,事后难抗辩;有赠与需求,单独签赠与协议,与买卖合同分开;
按约履行过户义务:不能以 “第三方债权未实现” 拒过户,否则需担违约责任。
(三)中介机构:2 项义务要尽到
提示交易风险:对低价、亲属交易、额外款项约定,书面提示风险,明确 “私下约定与中介无关”,留存证据;
如实记录过程:对额外款项、口头约定,在居间记录中注明,避免后续纠纷牵连。
本案核心警示:亲属间二手房交易更需 “明算账”,所有约定落到纸面,非常规交易虽可能 “省麻烦”,却藏大风险 —— 即便最终拿到房屋,也可能因自身过错无法主张违约金,得不偿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